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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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如何遵循公平原则?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条解读与适用

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公平是人们在追求利益平衡时的价值准则和价值理念,形式上具有主观性、内容上具有客观性。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评价,对同一问题,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难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同时公平具有客观性,公平作为一种意识,最终受制于客观条件,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社会环境中,社会公平的内涵相对固定,并约束和调节着人们的行为。

公平正义是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有着特定的含义:一是民法首先保护形式公平,并兼顾实质公平。形式公平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地位平等和行为自由,任何人,无论身份高低、财富多少等,都享有公平的追求利益、追求幸福的权利。实质公平是指利益分配结果符合社会主流正义要求。民法对实质公平的保护通常与意思表示实质上不自由、不真实等情况相联系。例如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导致双方所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就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节。二是民法优先保护法律公平,兼顾群众朴素的公平观。一般情况下,法律公平与群众朴素的公平观是一致的,但当两者存在差异时,民法优先保护法律公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各地民间习惯和交易惯例。

特别提示

一是公平原则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辐射到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二是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既是解释原则也是适用原则,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或意思较难确定时,应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解释;而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赔偿损失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也可适用公平原则。

(编写人 杨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