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公司是否有资格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背景
罗某是北京某知名高校的毕业生,通过本校师兄推荐,被某大型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录用为正式员工,北京分公司与罗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罗某满心欢喜地告知自己的好友,但好友听了提出一些疑问,好友称在网上听说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只能由总公司与入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罗某听完,顿感恐慌,随即拨打了该北京分公司经理朱某的电话。朱某称,北京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独立签约员工的能力,因此不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罗某到分公司工作,还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分公司能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
法律讲堂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该分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罗某参加工作的北京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有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罗某与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再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一句话说法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在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是否受用人单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