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能够随便收取费用吗?
案例背景
小赵于2019年2月入职某IT公司后,发展不顺利,一直准备跳槽。2020年5月,小赵在一个招聘网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软件程序员,便前去应聘,并且面试很顺利,该公司要求小赵次日便可上班。由于小赵尚未从之前的工作单位辞职,所以与面试的经理商谈可否在一星期之后入职,面试经理同意了,但是要求小赵先交800元的职位保留金,待小赵入职时,便可退还。一星期之后,小赵将之前的工作辞掉,准时到该公司报到。但是该公司并未将职位保留金退还给小赵,并声称该职位保留金为押金,待下个月发工资时会退给小赵。
学法有疑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呢?
法律讲堂
用人单位向求职的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如果因收取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向小赵收取职位保留金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即无条件退还,如果因此给小赵造成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句话说法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更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