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合同纠纷必知1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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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合同成立吗?

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这是合同法中自由意志的体现。一般情况下,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并不会完全依照要约人要约的内容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对要约内容进行变更,再将变更内容反馈给要约人。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那么在受要约人变更要约内容的情况下,合同还成立吗?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部分,根据《民法典》第478条的规定,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要约失效,合同自然也不成立,因此判断变更的内容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是合同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488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相较于其他条款,这些条款都是决定双方能否交易的重要依据,如果发出的要约都被受要约人作出了变更,就表示双方就原来的要约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合意,合同也无法成立。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讨价还价,小白向老王发出以100元购买衣服的要约,老王回复得150元才能卖,这就构成实质性变更。此时老王的回复就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承诺的对象就变成了原来的要约人小白,小白选择接受,合同成立,选择不接受,合同不成立。

当然,为鼓励商业交易,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法律也并未将所有变更都认定为实质性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只是对要约内容作出补充说明、告知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或是在非主要条款上的合理修改,可以认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例如,小白向老王发出以100元购买衣服的要约,老王同意以100元卖给小白,同时告诉小白衣服的退换期只有7天,洗后不可退换,就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是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以最终承诺的内容为准。

因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即使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变更,合同也并非绝对不成立,双方需要根据《民法典》第488条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才可下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