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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房产商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1)请求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房产商的原因,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现在指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实际的损失数额。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的数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果房产商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在该条规定或者在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即使已经逾期超过1年,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购房者仍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处涉及的损失主要是指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造成的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所期待实现的利益,如购房者无法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或者凭借房屋权属证书向银行贷款等,在购房者能够举证证明这些损失的情况下,均可向房产商请求赔偿。
另外,如果是因购房者自己的原因造成房屋权属证书无法办理,如购房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导致无法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此时购房者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