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必知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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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房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销售的商品房向购房者承担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规定》第6条规定,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务院制定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40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即:(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此外,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与房屋的质量保修期的计算时间点并不相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的质量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