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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的意义是相同的吗?
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房产商为了促进与购房者尽快达成购房合意,快速有效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与购房者订立认购协议等预约合同时,大多会要求购房者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订金。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的意义却截然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定金的债权担保功能主要依靠“定金罚则”来体现,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区别于定金,订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如果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的,不能主张定金权利。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不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等视为预付款。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订金条款,具备了“违约时给付订金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订金一方双倍赔偿”的定金行为的外观与性质,即所谓的“名为订金,实为定金”,则不受限于文字表述,适用法律关于定金行为的规定。反之,如果“名为定金,实为预付款”,不具备定金的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