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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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现实问题

施某是小施的爸爸,小施年仅9岁。一日,施某的舅舅蒋某到施某家做客,提出带小施去公园玩,施某同意。但在公园中,小施和其他小朋友玩时,与另一名8岁小朋友小刘发生争执,于是两人扭打在一起,小施不小心将小刘打伤,小刘的爸爸看到后上前拉住小施并找到坐在一边打盹的蒋某,要求蒋某赔偿损失,蒋某辩称自己不是小施的监护人所以没有赔偿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蒋某作为被委托暂时履行对小施监管职责的被委托人,应当好好照看小施,而因其不管不顾在一旁打盹的过错,造成小施打伤小刘的后果,其应当与监护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