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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1]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来源
在《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类似的条款,但是《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的前言部分有类似的表述:“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条文释义
本条规范了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对象,明确了本编调整的民事关系的范围是因继承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当然并不限于继承问题,还包括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引起的遗产处理问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