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本章是对继承权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介绍,规定了继承的开始及数人同时死亡时继承的问题。自然人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但是遗产的范围在《继承法》中采取的是抽象规定加举例说明的方法,而《民法典》并未采用这一立法模式,而是采取了抽象规定和排除规则,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除外,其余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可以继承。这一立法模式适应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型的财产种类,防止列举规定可能出现的挂一漏万的现象。但是列举规定可能更容易理解,两种立法例并无本质上的优劣之分。既然采取了抽象立法的模式,对于《继承法》专门规定的承包关系与继承的规定就没有了单独规定的必要,因此这一条款也就没有出现在《民法典》的射程范围之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关系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而是选择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不再沿用《继承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能较好地适应我国农村承包制度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法律政策变化的现实。如果规定在《民法典》中,在其发生变化时可能导致《民法典》的修改,这不利于法典的稳定性。对于继承方式的优先顺序,《民法典》的规定与《继承法》相同,其适用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存在此类协议就按照此协议办理;其次是遗嘱继承,存在有效的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最后是法定继承。这一规定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思,兼顾各方利益,较为合适。关于继承权的丧失,除了《继承法》规定的四种事由外,《民法典》增加了第(5)项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并对第(4)项进行了微调,增加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也丧失继承权。但是对继承权的丧失,变化最大的是完善了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外,其他丧失继承权的,如果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该继承人可恢复继承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13条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可以宽恕,但是并没有完整的继承权恢复制度。当然,也有学者将后3项称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本章也明确了受遗赠人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也丧失受遗赠权。而且《民法典》将放弃继承的问题从遗产的处理章节提到此处,也较为妥当;因为这本就不是遗产处理问题。这一章中重申了自然人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一宣示性的规定是否具有存在的意义尽管备受争议,但是从法律条款的适用来看,并没有太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