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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顾客在超市遭人殴打,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贾阿姨自从退休之后,照顾孙子和每天去超市买菜做饭就成了她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了。某日,贾阿姨如往常一样来到离家不远的超市购物,在结账的时候,手中推着的购物车不小心撞到了另一位女顾客,贾阿姨见状立即向该名女顾客道歉,该名女顾客非但不接受贾阿姨的道歉,还对其进行辱骂,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结果贾阿姨遭到对方殴打,导致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女顾客殴打贾阿姨后离去,不知所踪。那么,对于贾阿姨的损失,作为经营者的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学法用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可见,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损害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中,这种损害既包括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包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对于这些损害,经营者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因此,超市应当赔偿贾阿姨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由于该损害是由第三人侵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超市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殴打贾阿姨的女顾客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