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操重点和技巧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那么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呢?
1.事先拟定解除事由符合解除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也许有人说,那还不简单,写个书面通知寄给用人单位不就行了?其实,这也是一门法律技术活,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下面一一道来。
(1)支持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劳动者解除时的解除事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列举的情形。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也就是说在拟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候,应当列明解除事由,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列举的6种情形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不说解除事由要符合该条第2款的情形呢?因为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意味着通过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通过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事先通知。当然,尽管第2款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告知了也是可以的。
(2)如果在解除的时候没有提出解除事由,而在事后提出依《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则很难得到仲裁委、法院的支持。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1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2015年9月29日)第7条规定:“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说出去的话,泼出去的水”,解除的时候到底基于什么原因,应当遵照劳动者当时的意思表示确定,而不能事后增加或者变更。
因此,通过EMS快递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并明确告知因何种事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取证容易且查实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情形后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做法。
劳动者如果事先没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待仲裁后甚至起诉后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虽然事先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没有解除事由,均面临着经济补偿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是否需要列明法律的条款项?
如果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写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来解除,当然也可以不写,只要列举的解除事由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即可。
有两点提醒。一是解除事由后面加个“等”字或者加上“以及其他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二是法律条文不要具体到哪一项。因为解除的原因一旦固定化,到后期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还有其他违法事项,就难以增加为解除理由了。
举例说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事由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后期发现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情形,但由于原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提到,后面就没办法将其加入到解除事由之中。结果会是,仲裁委、法院审理后如果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即使存在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情形,也只能驳回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事项。
当然,如果确实只存在一种情形,没有发现用人单位的其他违法情形,或者这种情形把握性极大,也可以仅列明符合哪一项情形。譬如用人单位就是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也没有让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的话,还是建议解除理由多多益善。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
本人张三,于2018年7月20日入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其他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公司解除我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请知悉。
请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按照本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足额结算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工资、绩效工资、业务提成、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同时依法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等,本人将不得不依法采取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签名:
××××年××月××日
需要提醒两点:
①签名后面留空处应手写签名。日期既可打印也可手写。
②内容中加上“以及其他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就是为了增加解除事由,为后期万一发现其他情形做准备。
4.如何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采取EMS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建议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送给用人单位,该方式下的证据保存和效力比较高,留存的底单加上网上查询后的打印截图,均可以证明快递签收的情况,甚至对方拒绝签收也能证明。
目前国内的快递有很多种,例如EMS、顺丰、申通、圆通、韵达、中通、天天、百世、京东、速尔等。那么,哪种快递合适呢?
我们知道,信件寄递业务由中国邮政专营,中国邮政是唯一具备寄递信函资格的主体。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可能会使所寄信函的效力受到质疑。我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第4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可以看出,通过EMS快递信件是最规范、最常见的一种做法。尤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更是如此,如果采取其他快递方式寄送公文,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例如,在贾某宝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贾某宝以邮寄方式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收到信件后,在60日的复议期限内未能作出复议决定,故向贾某宝作出延期通知书,并在延长后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书,最终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贾某宝。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初23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认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以顺丰方式邮寄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那么,对于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呢?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丹阳珍品八宝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涉案银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债务人,但是该银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其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表达的主要观点是债权人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没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债务人,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由此看来,对于相关书面材料送达不规范导致相关法律事实无法证明的情形,采取EMS快递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使用一般快递公司的服务时,如果对方故意拒签邮件,就会存在难以有效证明解除通知已送达的隐患,同时也不易保留证据;而EMS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送达记录及签收回执,如果被拒收导致无法投递,邮政部门应当原件退回,同时寄件人可要求出具盖章的退件回执,进而有效证明发送的情况。
(2)采取“组合拳”送达方式。
为了更好地确保《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对方,实务中在快递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同时,最好向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手机短信、电话录音、面谈录音或者摄像等方式来加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当然,在首次收件人拒绝签收或无法寄达等情形下,建议选择二次寄送的方式。
(3)如何快递才能实现最大保障?
快递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候,务必要写清楚快递面单、留存好底单等。笔者有6点提示:
①寄件人信息要写清楚。
要写清楚寄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地址,在“寄件人签署”栏中签名并写日期。
②收件人信息要写清楚。
包括收件人姓名、电话/手机,用人单位全称、详细地址。收件人处可以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
为防止拒收的情况,建议同时寄给多位负责人,确保有效送达的成功率。
③邮件详细说明务必要写清楚。
实践中有的人明明邮寄了,但忘记了写邮寄的材料名称,导致举证无效,实在可惜。
因此,快递单中的“邮件详细说明”栏务必引起重视,写清楚“内件品名”,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甚至还可增加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内容。
④留存“寄件人存”一联,及时到网上查询签收信息。
快递寄出去后,应当根据快递单号从EMS官网追踪确认快递的投递情况,及时打印保存查询到的快递流转信息。并建议一个月内去邮政快递公司查询投递信息并打印盖章,留存好以待将来举证。
⑤内件内容建议留存一份。
制作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邮寄的一份原件要复印一份后寄出,连同另外一份原件留存。
⑥如快递退回,一定不要拆开。
对于收件人拒绝签收或无法寄达收件人的,收到快递退件后,一定不要拆开!一定不要拆开!一定不要拆开!应当原封不动地妥善保存,以便发生劳动仲裁和诉讼后,在开庭的时候当场拆封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实践中也不乏自己拆开了,到开庭的时候举证,结果对方不认可收件内的材料,导致证据无效的情形。
(4)不用EMS,采用其他快递行不行?
当然可以。
毕竟个人不属于国家机关,《邮政法》第55条只约束国家机关公文的寄送。劳动者只要能证明有效送达即可,寄送的重点在于内容而不在于形式,通过何种快递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影响法律效力。
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郑某文与被上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某宾馆(以下简称东某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郑某文诉称:《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其性质属于商业信件,依照我国《邮政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商业信件和一般信件一样,属于邮政专营业务,其他任何快递公司经营均属非法;非法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合法的后果,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送达《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故而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催告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顺丰速运作为依法成立的快递公司,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已得到工商行政机关的确认,通过该快递公司寄送文件的行为属合法有效的。由于《租金催告通知书》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已经有证据证明送达上诉人,依法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以快递公司承运信件不合法进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送达,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通过民营快递公司寄送法律文件并不能成为法律文书生效的阻碍。《合同法》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电话、短信、邮寄、电子邮件、口头送达等都属于合法的送达方式。只要当事人要表达的信息内容不违法,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选择EMS可能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