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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将“但”改成“但是”。
条文释义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本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以行为方式承诺。所谓以行为承诺,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其作出承诺。
当然,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很特别,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