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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条将原法条中的“义务”改为“债务”,将“但”改为“但是”。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五十四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义务,从债务不得与主债务分离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为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除非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