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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本条来源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相较于原法条,增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的表述,并将“义务”改为“债务”。
立法演变
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的第三百四十二条和《民法典(草案)》的第五百五十三条作了上述改动,并最终为本条所采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转移债务时,新债务人抗辩权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的债务人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其履行义务的责任。原债务人从合同关系中退出后,其享有的抗辩权由新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的转移而消灭。新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比如,合同义务转移后,新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债权人还是要求其履行,债务人可以以合同履行完毕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