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机动车买卖
模板57-60 机动车买卖
【案情】自然人甲与乙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租于给乙。租赁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乙向甲支付了租金。1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来,甲又将该车出卖于丁并将车辆过户于丁,丁在过户时发现,该车已经抵押于戊并登记于戊的名下。
【问题1】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不能成立。
(2)理由: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3)分析: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为甲所有,乙将其出卖于丙为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乙丙买卖合同有效。
【问题2】机动车的所有权现在归属何人?
【答题模板】
(1)结论:归丙。
(2)理由: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的规定,转让人将《物权法》第24条(即《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即《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3)分析:本案中,乙无权处分甲的机动车,不知情的丙受领交付可以善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问题3】丙要求丁将机动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题模板】
(1)结论:可以。
(2)理由: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3)分析:在本题中,丙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所以,可以要求丁将机动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问题4】戊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机动车现在的所有人?
【答题模板】
(1)结论:可以。
(2)理由: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分析:本案中,丙虽然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是由于丙没有完成过户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完成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