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不同步,则以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