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命题分析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命题分析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意志因素。两种故意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命题分析
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应当认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3.只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是否既遂的问题,也没有未完成形态。
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命题分析
罪过结构对比表: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命题分析
1.年龄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且<16)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编者注】超级重要。此即“惩罚的是8种行为,不是8个罪名”。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编者注】适用这条的限制条件很多,不是说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都不定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编者注】“罪行极其严重”是对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犯罪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命题分析
1.精神病人
有精神疾病且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不承担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
(1)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行为人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是自愿陷入醉酒状态的,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理论上叫原因自由行为。
(2)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一种,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命题分析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命题分析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反击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是“以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以正对正”。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命题分析
1.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对法益有一定的危险,故属于犯罪;犯意表示对法益没有危险,故不成立犯罪。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尚未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开始实施实行行为,犯罪已经进入实行阶段。二者都是被迫停止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命题分析
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命题分析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命题分析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行为人必须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不是相同。(1)共同犯罪行为包括:①实行行为;②帮助行为;③组织行为;④教唆行为;⑤共谋行为。(2)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1)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2)各共同犯罪人有意思联络。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责任〕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命题分析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2)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例如,《刑法》第291条,当首要分子只有1人时,没有主犯。
2.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者),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组织、指挥、知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指为了集团利益、采取集团犯罪通常手段实施的犯罪;对于集团成员实施的非集团犯罪,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命题分析
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命题分析
1.教唆犯的本质: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和被教唆者构成所教唆之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教唆9岁的小孩去盗窃的,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
3.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可罚性。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6]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命题分析
1.主体资格:
2.意志条件:
3.基本类型:
4.单位变更的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7]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命题分析
通常为双罚,特殊情况下单罚,单罚时只罚自然人。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