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新增考点 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第三章第六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维护国家安全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是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责任。香港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一国两制”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当前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成为制度短板。“一国两制”是有机统一体,“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助于改变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确保“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该决定的依据是《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第2项、第14项、第16项的规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作出的制度安排。
该决定强调,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该决定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履行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该决定还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