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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解决机制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明确规定:“就PPP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一点不应因政府方是PPP项目合同的一方签约主体而有任何改变。”该规定将PPP项目合同认定为民事协议,应当采用民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即协商、专家裁决、仲裁、民事诉讼。
此外,发改委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8条规定:“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该条将特许经营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但以六部委名义出台的正式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有意删除了此条,而六部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财政部财金〔2014〕156号文。
[1] 该文件有效期为3年(自2014年11月29日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