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范围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政策文件,2016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发改委与财政部在PPP领域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发改委负责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工作,财政部负责公共服务领域的PPP相关工作。此后,发改委和财政部也于2016年8月10日和10月11日,分别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对各自“负责”的领域PPP工作作出了安排。
根据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以下范围:(1)能源领域,如电力及新能源类、石油和天然气类、煤炭类等;(2)交通运输领域,如铁路运输类、水上运输类等;(3)水利领域,如引调水工程、水生态治理工程、供水工程等;(4)环境保护领域,如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固体废物治理项目等;(5)农业领域,如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化大型沼气等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6)林业领域,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7)重大市政工程领域,如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园区基础设施、道路桥梁以及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范围。此外,财政部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按行业类别,将入库项目划分为19个一级行业及相应二级行业。
从上述两部门文件可以发现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而且财政部与发改委各自规范的职责范围大部分相重合。在实践操作中,有时也很难区分具体PPP项目是属于基础设施还是公共服务领域。两部门的职责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