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五、政府撤销已出具《承诺函》行为的效力
对于此次地方政府撤销《承诺函》的行为,由于不能看到政府出具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无法判定其承诺内容是否违反《担保法》和《预算法》的规定。
1.若政府原承诺内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担保,由于政府《承诺函》原本无法律效力,政府撤函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若政府承诺函性质属于“把合同付款责任纳入预算的确认函”,此时政府承诺函不违反担保法或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撤销承诺函的行为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支付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方可以肆意通过发函再撤回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对政府的信任,政府方仍应为自己的历史问题依法买单。《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000年,最高法判决的金新信托与华阳公司、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上诉案中,阳江市政府为华阳集团的借款出具了“我市政府能担保该公司偿还”的保函。最高法认定其为具有担保性质的保函。最高法据此判决:“由于阳江市政府为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保证人,其为华阳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无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据此可知,若政府承诺函已构成担保法律关系时,虽然由于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由于政府存在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依法仍应向债权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承诺函在项目流程中并非实质的增信措施,在对相关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时,主要是衡量项目本身的风险,而不应一味关注是否有政府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