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全流程运作实务:核心要点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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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地方政府在PPP项目中的财政支出流程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中规定,1.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2.财政直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包括:(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基于上述规定,PPP项目中的财政支出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文件;

3.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