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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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未告知售前检查处理信息且售前检查处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何某诉重庆百事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5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

被告(上诉人):重庆百事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达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1日,何某与百事达公司签订《新车定购单》,约定何某订购皇冠车辆一台,车辆价格266800元。百事达公司向何某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付涉案车辆。后何某办理了涉案车辆的付款手续并缴纳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2017年1月3日,何某委托案外人黄某办理涉案车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但未办理成功,涉案车辆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生产厂家的《PDS交车前服务手册》载明了PDS(交车前服务)的相关信息。

2017年1月9日,何某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所购车辆后行李箱盖有拆卸痕迹,原车机械钥匙无法开启后行李箱盖锁。案外人张某所购车辆与何某所购车辆系同款同型同颜色,发票载明购买价格与何某购车价一致。

关于涉案车辆的行李箱盖有过拆卸痕迹且机械锁不能代开行李箱盖,何某称涉案车辆发生过事故且百事达公司未告知车辆有过拆卸行为,故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百事达公司称此事属于其售前检查操作失误所致,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案件焦点】

1.百事达销售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并应承担购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百事达销售公司是否应退还货款并赔偿因购车产生的相关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百事达公司在销售时未告知何某涉案车辆曾拆卸并更换行李箱盖的事实。其次,何某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原因系后备厢缺失车辆识别代号。最后,百事达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其关于工作失误的辩称难以让人采信。故法院最终认定百事达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何某“撤销合同,百事达公司退还何某购车款以及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何某与被告百事达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的《新车定购单》;

二、被告百事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某购车款266800元;

三、被告百事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车辆购置税22803元、保险费7913.21元、鉴定费700元;

四、被告百事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购车款800400元;

五、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事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百事达公司为获利而故意将两车后备厢盖进行互换。虽然百事达公司在PDS检测调试中存在过失,但对售出车辆因此存在瑕疵并不知情,没有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同时,百事达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PDS检测,应按照生产厂家要求,向何某告知检测清单所涉及相应调校内容,其未进行告知,客观上侵犯了何某对购买车辆真实情况的知情权,但PDS检测中对后备厢盖缝隙、错位进行拆卸调校的操作本身不足以影响涉案汽车质量及其综合性能,不会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百事达公司虽未履行涉案车辆PDS检测情况的告知义务,但其行为并不构成消费欺诈,故何某请求百事达公司承担购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但因百事达公司的过错,造成涉案车辆因后备厢盖被换装而缺失车辆识别代号,致使涉案车辆未能办理登记,无法上路行驶,无法实现车辆基本使用性能从而满足何某购车目的,此系因百事达公司的过错导致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据新查证的事实,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

二、百事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某购车款266800元。

三、百事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车辆购置税22803元、保险费7913.21元、鉴定费700元。

四、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购买的皇冠车辆退还给百事达公司。

五、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难点主要在于对“汽车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告知售前检查处理信息且售前检查处理不当”行为性质的理解。

售前检查系汽车行业对乘用新车售前检查的通称,指的是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销售者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矫正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因现行法律没有对售前检查作出具体规定,当消费者发现所购汽车有修理痕迹而主张汽车销售者构成欺诈要求赔偿时,汽车销售者通常抗辩该痕迹是售前检查处理痕迹,且抗辩售前检查是汽车行业向消费者交付新车前的行业惯例。针对汽车销售者的抗辩,法院面临认定售前检查是否是行业惯例的难题。本案根据汽车行业协会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的规定,明确汽车销售者在向消费者交付新车前进行售前检查是长期通行做法;同时认为售前检查程序平等保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其目的是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其结果是使交付的车辆达到原厂出厂检验标准,故该程序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最终生效判决认定售前检查是汽车行业通行的行业惯例。

但对“销售者未向消费者告知售前检查处理信息且售前检查处理不当”行为的定性,是本案一、二审不一致的主要分歧点,涉及认定该行为是合法行为、欺诈行为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行为。销售者所应提供的汽车信息应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以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到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判断依据。本案百事达公司按照售前检查这一行业惯例对消费者所购汽车进行了修复或者拆卸行为,但其未告知消费者售前检查处理结果以及查询途径。百事通公司的前述行为虽然主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故意,但因该售前检查处理涉及拆卸等影响消费者消费选择信息,其未告知行为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对所购汽车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同时百事达公司在售前检查过程中,因百事达公司的过错,造成涉案车辆因后备厢盖被换装,从而导致原车机械钥匙不能开启后备厢门以及后备厢门缺失车辆识别代号,致使涉案车辆未能办理登记,无法上路行驶,无法实现车辆基本使用性能从而满足消费者购车目的,此系因百事达公司的过错导致存在质量问题,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新车前进行售前检查是一种行业惯例,该种行业惯例应得到尊重。但销售者进行售前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将其对汽车局部的修复或拆卸行为等影响消费者消费选择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否则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汽车销售者因售前检查问题处理不当造成车辆质量问题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裁判思路最终实现了尊重汽车行业惯例促进汽车行业繁荣发展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立新 王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