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文本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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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新兴范式:法律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之争

第一节 我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发展轨迹

一、范式的含义之辩

“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科学领域的世界观,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1]“范式”为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2]

服膺于同一套理论或者信念的历史家形成某种学术共同体,范式正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3]

“范式”这个概念最早由美国哲学家库恩明确提出,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范式”作了系统的阐述。在他看来,“范式”实质上是某种信念[4],且具有两个重要的基本特征,即“范式”能够吸引对之深信不疑的拥护者以及“范式”的成就能够为新的信仰者带来新的问题。[5]

邓正来教授概括中国法学界采用“范式”概念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苏力教授所采用的“范式”概念。苏力教授认为范式是“学术共同体”,该“学术共同体”有着坚定的拥护者,并且共享某些特定领域核心问题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成果。[6]2001年,苏力教授在其发表的《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一文中提到中国法学研究的“三个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与社科法学。第二种方式是指梁治平教授所采用的“范式”概念。梁治平教授认为“范式”是指一整套令人不容置喙的理论或信念,支持该套理论或信念的人则能够形成某种学术共同体,他们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研究进路以及方法,共享研究成果甚至意识形态。[7]第三种方式为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范式”概念。张文显教授沿袭了库恩的“范式”概念,并对库恩所提出的“范式”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认为,权利本位遵循的是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论证,因此才有了对“权利本位范式”的明确提出。

邓正来教授对于“范式”的理解更侧重于不同甚至冲突的理论模式之间的相似性。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一文中,邓正来教授对库恩的“范式”概念作了几项界定。首先,他指出在人文社科领域的“范式”应该是多元的。其次,“范式”不同于理论模式,因为在人文社科领域中的“范式”与具体的理论模式相比,其涵盖内容更广,影响力更大。最后,他指出自己在文中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针对的并不是某一种理论或者某一群体,而是针对整个中国法学在现代化范式的背景下所发生的状况。[8]

关于“范式”的概念,学界至今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然而,尽管学界对“范式”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是“范式会发生变化”这一观点却得到了承认。正如库恩所言,研究范式转换实际上是“常规科学”革命的表现形式,因为其能够使得原有的理论知识逐步被新的理论知识取代,不断更新人们的旧观念,推动科学认知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法学研究范式也是如此,每一次的范式转换都推动着法学研究的进步。我国法理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关注法学研究方法,随后逐步提出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派别”或者“范式”。

二、研究范式的转换

范式不是永恒不变的,当既有的理论和方法被新的理论和方法取代,便会发生范式的转换。[9]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探索性地提出了“权利本位论”的新范式,权利义务成为“权利本位论”新范式的逻辑起点,为审视、重构法的本体理论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成为法学研究的可靠基石。

1997年“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被确定,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律教义学范式应运而生。[10]法律教义学范式更注重对法律自身特性的研究,吸引了大量法学者的追随,各部门法学者纷纷投身于法律教义学的研究之中,法律教义学研究呈现出日益蓬勃之势。“法教义学范式”以解释实在法、使法律体系化为根本宗旨,以精准的概念、深刻的命题和严谨的逻辑为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基础,成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走向成熟的重要推手。

与此同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环境的整体变化下,法律事件数量增加,且发生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传统法教义学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法律实践对于法律学术研究提出的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法学者引入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由于社会科学方法密切关注法律体系与制度实践的联系,着力于解决中国本土法治的实践难题,因此越来越受到法学者的重视。“法律社会学”范式逐渐形成,其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科技领域等方面的前沿立法以及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挖掘工作提供了难能可贵的理论支持,还在一定程度上更新了法学,带来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化。

自21世纪以来,学界对于法学研究方法的讨论甚多。由于法律教义学范式与法律社会学范式都是新近出现的研究范式,在法学领域的追随者数量也是不相上下,因此对于法律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的讨论尤为众多。通过较多的讨论,“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教义学”作为新时期的法学研究范式为更多人所熟知。越来越多的人也加入两者的对话与争论之中。两者的对话从阐明观点、明确立场、互相批判之后,现阶段已经深入司法裁判理论、未来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法学发展向何处去等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