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证被讯问人合理、稳妥到案的方法
保证被讯问人合理、稳妥到案的方法,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并围绕以下两个目标确定:一是要保证被讯问人能够到案;二是要有利于讯问工作的进行。总结讯问实践,保证被讯问人合理、稳妥到案的方法主要有上门传讯、通过组织领来、通知亲属送来、促其找上门来、赶其出窝抓获、借题传来、追捕等。
(一)上门传讯到案
所谓上门传讯到案,是指讯问人员持查案机关的证明文件或工作证件到被讯问人的住所、单位或其他处所对被讯问人进行传唤,将被讯问人传讯到案。如果已批准拘传、拘留、逮捕的,也可对被讯问人宣布拘传、拘留、逮捕,将其强制抓捕到案。
1.上门传讯到案的特点
上门传讯到案是一种公开、强硬地让被讯问人到案的一种方法。它具有突然性、公开性、强制性的特点。
(1)突然性
所谓突然性,是指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进行传讯,这种传讯行为对于被讯问人来说是一种突然的行为,被讯问人在没有思想准备或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被传讯到案。
(2)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进行传唤或宣布拘传、拘留、逮捕时是公开进行的。
(3)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进行传讯是强制执行其到案的,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2.上门传讯到案的作用
上门传讯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由于被讯问人在受到传讯前并不清楚或不完全清楚讯问人员要传讯他,其没有思想准备或思想准备不足,因而,被讯问人没有构筑或没有很好地构筑起抗审的心理防线。同时,讯问人员出其不意地对其进行传讯,往往能使被讯问人方寸大乱,使之处于惊慌失措的境地,没有了对策。其即使想构筑抗审的心理防线,在慌乱中也难以构筑起严密、坚固的抗审心理防线,难免漏洞百出。
(2)由于上门传讯这种方法是公开进行的,在传讯被讯问人时,其周围的干部、群众都知道被讯问人被查案机关带走,被讯问人是犯罪或违纪违法嫌疑人或某一案件可能是被讯问人所为。这样,对于查案机关来说,便于进一步发动群众,向查案机关提供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线索、疑点乃至证据;对于被讯问人来说,他知道自己是被公开带走的,群众都已知道自己是犯罪或违纪违法嫌疑人,群众可能会向查案机关提供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线索、疑点乃至证据,揭发检举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从而增强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为讯问中向被讯问人出示证据打下基础。
(3)由于上门传讯这种方法在传讯时是强制执行的,强制性体现着严肃性和坚决性,表明讯问人员胸有成竹,证据在手,底气十足。这样,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从而使其从信心上、精神上、心理上败下阵来,不敢与讯问人员抗衡,“坦白从宽”才是唯一的出路。
3.上门传讯的对象
由于上门传讯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上门传讯的对象必须是已经收集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的人,或虽没有收集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确实证据,但其有前科劣迹或有把柄在讯问人员之手的人。也就是说,上门传讯的对象一定要搞清楚。如果上门传讯的对象搞不清楚,就有可能使讯问人员陷入被动。总结讯问实践,以下几种对象可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
(1)已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实证据的被讯问人
有的被讯问人实施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在现场留下了能证明是其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客观物质痕迹,或在作案的过程中留下了能证明是其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主观知觉痕迹,这些客观物质痕迹或主观知觉痕迹经讯问人员收集并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足以认定被讯问人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或被讯问人就是作案人。对这种被讯问人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不会发生错传的问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证据铁板钉钉,不会有变故。因此,对于已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实证据的被讯问人,可以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接受讯问。
(2)有前科劣迹的被讯问人
有的案件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实的证据,而只掌握其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线索或疑点,对这些线索和疑点进行分析,被讯问人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或某一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该被讯问人所为。如果不对被讯问人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进行讯问,一是无法查清案件,二是不足以对被讯问人形成威慑,其会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不利于突破其口供。而如果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进行讯问,突破其口供的把握性又不大,有可能无法突破其口供,法定时间一到就要让被讯问人回去,讯问人员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为了既能通过上门传讯这种方法给被讯问人以威慑,又能避免使讯问人员陷入被动,讯问人员应寻找被讯问人的前科劣迹。如果被讯问人有前科劣迹的,讯问人员可以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对其进行讯问。因为这种有前科劣迹的被讯问人,一旦讯问失败,不能突破其口供,讯问人员完全可以以他的前科问题尚未查清对其进行讯问后将其放回,被讯问人也就无话可说,在群众中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被讯问人没有前科劣迹,讯问人员应改用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进行讯问。因为这种没有前科劣迹的被讯问人,若以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一旦讯问失败,不能突破其口供,讯问人员就没有了对其进行讯问的借口,将其放回就会使讯问人员非常被动,而且在群众中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应改用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3)有把柄在讯问人员之手的被讯问人
同前述有前科的被讯问人一样,有的案件通过对被讯问人一些表面现象的分析,可以判断被讯问人有某方面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行为或某一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被讯问人所为,但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贸然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对其进行讯问有一定的风险,有可能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到时捕又捕不起来,放又不好放,而使讯问人员自己陷入被动。对于这种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如果认为以上门传讯的方法让其到案对讯问更为有利,那么在传讯前被讯问人应有把柄在讯问人员之手,例如治安方面的问题、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等。这样,一旦在讯问中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不能取得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讯问人员就可以抓住其把柄,对其采取行政措施或强制措施,即使将其放回,也不会有什么不良后果。因此,对于这种被讯问人也可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4.上门传讯方法的实施
上门传讯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摸准被讯问人所在的准确位置以及所在位置的环境
讯问人员采取上门传讯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要做到一举成功。否则,被讯问人知道了讯问人员要传讯他,其就会逃跑、藏匿,造成被讯问人到不了案的后果。而且,被讯问人还可能销迹灭证、订立攻守同盟。即使日后被讯问人到案,也会给讯问造成极大困难。而要做到一举成功,讯问人员在上门传讯被讯问人前,就要摸准其所在的准确位置,一上门就使其处于讯问人员的控制之下。同时,还应摸清被讯问人所在位置的环境,在传讯时堵死被讯问人可能逃跑的道路,使被讯问人欲逃无路。
(2)要准备好法律手续和械具
上门传讯被讯问人到案是执法行为,传唤、拘传、拘留、逮捕被讯问人都要有法律的依据,不能空口无凭。而且,在上门传讯的过程中,被讯问人可能会以讯问人员没有法律手续为由而拒绝到案,被讯问人的亲属或不明真相的群众也有可能会因讯问人员没有法律手续而起哄,对讯问人员进行纠缠,不让讯问人员带走人,被讯问人就有可能乘机脱逃。因此,讯问人员在上门传讯被讯问人前要准备好证明文件、工作证件、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或逮捕证和械具。在上门传讯时要向被讯问人出示法律手续,使被讯问人或其亲属、不明真相的群众无话可说,乖乖地让讯问人员将人带走。
(3)要迅速、果断、坚决
上门传讯被讯问人要做到迅速、果断、坚决,不能拖沓。讯问人员一见到被讯问人就应将其控制,同时向其出示法律手续,宣布决定后即带离现场。这样,一方面表明讯问人员胸有成竹,证据在手,给被讯问人以威慑;另一方面使被讯问人没有脱逃和毁灭证据的任何机会和条件。在实践中,有的被讯问人在讯问人员上门传讯时,向讯问人员提出准备一下带的东西,整理一下杂乱的东西,或等某人来交代一下某件事情的要求,如果讯问人员同意了被讯问人的要求,被讯问人就有可能乘机脱逃或自杀或毁灭罪证,从而给讯问工作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讯问人员在上门传讯被讯问人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迅速、果断、坚决。
(4)要及时进行搜查
讯问人员在上门传讯被讯问人,将被讯问人带离现场后或有把握控制住被讯问人的情况下,要不失时机地对被讯问人住所,或办公地点,或所在的地方和其人身进行搜查,及时获取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以防被讯问人或其亲属销毁证据。
(5)带回的途中要提高警惕
被讯问人突遇传讯,其心里一般都是十分恐惧的,往往容易出现逃跑或自杀的情况。有的被讯问人表面上装作配合讯问人员,实际上心中在盘算着逃跑或自杀。因此,讯问人员在上门传讯到被讯问人后,在带回的途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被讯问人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严防其逃跑或自杀,确保将其安全带回讯问的地点。
(二)通过组织领来到案
所谓通过组织领来到案,是指讯问人员通知被讯问人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以某种理由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将被讯问人领到讯问地点,使其到案的一种方法。
1.通过组织领来到案的特点
通过组织领来到案是一种平稳的、公开的、可进可退的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它具有缓和性、公开性、掩饰性的特点。
(1)缓和性
所谓缓和性,是指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将被讯问人领来到案,在方式上不与被讯问人产生正面冲突,显得平和、自然、融洽。
(2)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被讯问人被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来到案是公开进行的,其单位的同志或其所在地的群众都知道被讯问人已被带走。
(3)掩饰性
所谓掩饰性,是指被讯问人被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来到案是以某种理由掩饰对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讯问。
2.通过组织领来到案的作用
通过组织领来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由于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与被讯问人长期相处,被讯问人与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比较熟悉、亲近,对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具有信任感、依赖感。这样,一方面,在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被讯问人不会有严重的对立情绪,也不会惊慌失措,使其在讯问中不会与讯问人员相对立或因惊慌失措而回忆不了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另一方面,由于被讯问人是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来的,被讯问人在心理上会认为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一定会向讯问人员求情,自己的从宽处理就有了希望。再一方面,在讯问中如果出现了卡壳的情况,讯问人员可以向被讯问人转告其所在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的意见,对被讯问人进行间接的讯问,或让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亲自出面,面对面地向被讯问人提出希望或对被讯问人所提出的合法要求予以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良好的讯问氛围便可形成,被讯问人就有可能听从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的意见,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2)由于被讯问人是被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公开带走的,被讯问人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地的干部、群众都知道被讯问人被带往查案机关,这样,一方面有利于讯问人员发动群众向查案机关提线索、摆疑点,对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进行举报,干部、群众也有可能主动向查案机关提线索、摆疑点,举报被讯问人,从而使讯问人员收集到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各种线索、证据。另一方面就被讯问人而言,他知道自己是被公开带往查案机关的,周围的干部、群众知道后,很有可能会检举、揭发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向查案机关提线索、摆疑点、出证据,使被讯问人感到自己的问题已无法隐瞒,从而增加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促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3)由于被讯问人的到案是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来的,这样就使讯问人员可进可退,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不会陷入被动的境地。
我们知道,讯问既有成功取胜的结果,也有卡壳失败的可能。突破不了被讯问人的口供,收集不到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是常有的事。正所谓“胜败乃兵家常事”。如果讯问人员只在讯问前看到讯问成功取胜的结果,看不到讯问卡壳失败的可能,那是非常危险的,随时都有可能陷自己于被动的局面。因此,讯问人员在讯问前就要谋划好如果讯问卡壳失败如何应对的对策,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
讯问人员采用通过组织领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进,可以向被讯问人发起猛烈的进攻,运用各种讯问策略和手段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收集到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进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被讯问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退,一旦讯问卡壳失败,无法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通过讯问收集不到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不能对被讯问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时,讯问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被讯问人领来的理由,以已解决或已查清这个将被讯问人领来理由的问题为由,将被讯问人放回或由其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回。这样,被讯问人也就无话可说,在群众中也不会造成什么不好的影响。
3.通过组织领来到案的对象
由于通过组织领来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具有缓和性的特点,而且,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出面将被讯问人领来,强制性不是很强,因而,被讯问人有可能在到案的过程中乘机逃跑,而致被讯问人到不了案。因此,适用这种方法应当具备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不十分严重,被讯问人不会逃跑的前提条件。如果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严重,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自己要被判处重刑,不如一逃了之。因而,被讯问人就有可能不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前去到案,而是在得知消息时或前去到案的过程中因强制性不强而逃跑。这样,就给讯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总结讯问实践,在具备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不十分严重,被讯问人不会逃跑的前提条件下,以下对象可采取通过组织领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1)有较好的固定职业或虽无较好的固定职业,但有某一重要事项拴住他的被讯问人
这种有较好的固定职业的被讯问人,例如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十分珍惜自己的工作,他们不愿意随便丢掉自己的“铁饭碗”。当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要将其带到查案机关时,他会根据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和自己的工作,对是逃跑好,还是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去查案机关接受讯问好进行权衡,作出选择。如果选择逃跑,不仅逃亡的道路异常艰辛,同时随时有被抓获的可能,而且意味着即刻丢掉自己的工作;如果选择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前去,由于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不严重,不会被从重处罚,也有可能免予处罚。这样,被讯问人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就会选择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前去接受讯问。
虽无较好的固定职业,但有某一重要事项能拴住他的被讯问人,由于其某一重要事项缠身,其内心放不下,也舍不得放下这一重要事项。当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要将其领到查案机关时,他同样会根据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和缠身的重要事项,对是逃跑好,还是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去查案机关接受讯问好进行权衡,作出选择。如果选择逃跑,不仅逃亡路漫漫,艰辛异常,还面临着随时被抓获的危险,而且意味着就要放下这一重要事项,永远不可能再继续进行了。如果选择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前去接受讯问,或许由于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不严重,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许查案机关只是怀疑,并未真正掌握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可以闯过这一关。这样,自己的重要事项就可以继续进行。这种被讯问人在趋利避害、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就会选择随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前去接受讯问。
(2)初犯、偶犯的被讯问人
这种初犯、偶犯的被讯问人,其在犯罪或违纪违法案发后,特别是在知道查案机关要找他时,由于其没有这种经历,不知道查案机关会如何对待他,心中充满着惊恐、疑惧。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陪同他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他会把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当成他所依靠的人,认为有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作陪,查案机关不会对他怎么样,因而,有利于消除被讯问人的慌乱心理,从而有利于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回忆。同时,这种被讯问人由于没有对付讯问的经验,一般都会听从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的安排,不会产生逃跑的问题。另外,这种被讯问人也容易听信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的劝导,相信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所说的话,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其到案,有利于其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如实的交代。
(3)尚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的被讯问人
有的案件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只掌握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线索或疑点,并未掌握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真凭实据,需要通过讯问,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来获取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对于这种尚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可以一定的理由为掩饰,例如以了解某一情况为由,由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来让其到案。这样,一方面可以隐蔽讯问人员的意图,使被讯问人认为讯问人员确实是因为这样的情况让自己来的,否则,讯问人员就不会让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来,而是由讯问人员直接抓来。容易麻痹被讯问人,使之不会产生惊慌造成脱逃。同时,有利于在讯问中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一举拿下被讯问人的口供。另一方面,万一讯问进行得不顺利,无法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讯问人员可以全身而退,不会造成被动和不利的影响。
4.通过组织领来到案方法的实施
通过组织领来到案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搞准对象
所谓要搞准对象,是指通过组织领来让其到案的一定是不会逃跑,能够保证其到案的被讯问人。
通过组织领来让被讯问人到案这种方法,前提是要保证被讯问人能够到案。只有被讯问人能够到案,讯问才有可能进行。如果采取这种方法不能保证被讯问人到案,那么,这种方法不仅毫无意义,反而会给讯问工作带来危害。
由于通过组织领来让被讯问人到案这种方法具有缓和性的特点,强制性不强,而且出面让被讯问人到案的又是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不仅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也不可能在将被讯问人领来的过程中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因而,被讯问人如果是一个要逃跑的人,就完全有可能逃跑。只有被讯问人是一个不会逃跑的人,采取这种方法才能保证被讯问人能够到案。因此,采取这种方法,其对象一定是不会逃跑,能够保证其到案的被讯问人。
要使被讯问人一定不会逃跑,保证其到案,关键是要搞准这个对象,确认这个被讯问人是一个不会逃跑的人。只有这样,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才能保证被讯问人到得了案。否则,对象不准,被讯问人是一个会逃跑的人,就无法保证被讯问人能够到案。因此,讯问人员在采取这种方法前,一定要搞准被讯问人是否是一个不会逃跑的人。
而要搞准被讯问人是否是一个不会逃跑的人,讯问人员就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被讯问人的有关情况、一贯表现情况以及这个领其来的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的权威情况、人品情况、被讯问人对其信任度情况和与其关系情况等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在确认被讯问人不会逃跑,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一定能够将其领来到案的情况下,实施这一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2)要找好一个适当的理由
所谓要找好一个适当的理由,是指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要以一个适当的理由为借口,使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不觉得为难,使被讯问人放松警惕,不会惊慌。
通过组织领来让被讯问人到案这种方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讯问人员要尽量隐蔽自己已经确认被讯问人就是作案者,要对其进行讯问的意图,淡化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被讯问人的到案和讯问的进行。为此,就要有一个适当的理由作为借口。
以适当的理由为借口让单位领导或者基层干部将被讯问人领来,一方面,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不会觉得太为难。虽然打击犯罪或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也是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的职责,但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毕竟不是专司此职。而且,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长期与被讯问人相处,同被讯问人的亲属也比较熟悉,让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断然将被讯问人送交查案机关依法惩处,显然会使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感到为难,一旦被讯问人被判处刑罚,不好面对被讯问人的亲属。以一个适当的理由为借口让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领被讯问人到案,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就不会觉得太为难。另一方面,容易使被讯问人放松警惕,不会惊慌。虽然被讯问人知道自己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将其领到查案机关,查案机关有可能怀疑是自己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但有了一个适当的理由,被讯问人会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真的是为此理由让其到查案机关的,因而,其在到案的过程中会围绕该理由考虑问题,放松对讯问人员讯问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的警惕,不能及时地构筑抗审心理防线。同时,有了一个适当的理由为借口让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不会惊慌,既有利于被讯问人顺利到案,又有利于被讯问人在讯问中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作出交代。
要达到上述两方面的效果,关键是这个由头要适当,只有这个由头适当,顺理成章,才能使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不觉得为难,才能使被讯问人信以为真,从而放松警惕和不会惊慌。如果这个由头勉强,或说不通,或不符合实际,那么,就难以达到上述两方面的效果。因此,让被讯问人到案的这个由头一定要适当。
而要使这个由头适当,讯问人员就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以及对当时、当地的实际进行分析,找出、找准、找好一个适当的由头,千万不可随意,以免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3)要向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提出要求
讯问人员在搞准这个对象和找好适当的由头后,就要向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布置任务,通知其将被讯问人领到查案机关。在布置任务的过程中,讯问人员不能只简单地向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下达将被讯问人领到查案机关的任务,而且要向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说明将被讯问人领到查案机关的由头、到达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出一些具体的要求,以保证被讯问人的到案。
总结讯问实践,这些具体要求主要有:
①要求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一定要按照讯问人员所说的理由向被讯问人说明,不得自编理由,更不得暴露讯问人员的意图。
②要求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要切实保证被讯问人能够到案。被讯问人如果不愿走,要好言相劝,真的劝不动,要及时报告讯问人员,并以适当的方法看住被讯问人,等待讯问人员的到达。
③要求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在通知被讯问人到案时语言要平和、态度要诚恳、气氛要轻松。
④要求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在领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要关心、爱护被讯问人,特别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通知亲友送来到案
所谓通知亲友送来到案,是指讯问人员通过通知被讯问人的亲友,要求被讯问人的亲友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使其到案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同前述的通过组织领来到案的方法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只不过这种方法是通过被讯问人的亲友将被讯问人送来到案,而前述的通过组织领来到案的方法是通过被讯问人的单位领导或基层干部将被讯问人领来到案,送或领被讯问人到案的主体不同而已。
1.通知亲友送来到案的特点
通知亲友送来让被讯问人到案这种方法虽然在形式上与通过组织领来让被讯问人到案这种方法基本上相同,但在实质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主要的特点是它的明确性、自愿性和隐秘性。
(1)明确性
所谓明确性,是指这种通知被讯问人亲友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到案,讯问人员在通知其亲友时就明确告诉被讯问人的亲友被讯问人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要其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
(2)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这种通知被讯问人的亲友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到案,被讯问人的到案是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两者的一种自愿行为。
(3)隐秘性
所谓隐秘性,是指这种通知被讯问人的亲友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到案,并不是在社会上公开进行的。
这种方法下的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的亲友在接到讯问人员的通知后,不需要通过他人或不让公众知道而直接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
2.通知亲友送来到案的作用
通知亲友送来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给被讯问人造成思想压力,使之感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证据
这种通知被讯问人亲友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的到案方法,是讯问人员明确告诉被讯问人的亲友,被讯问人有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让其送被讯问人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在被讯问人听来,讯问人员一定是已经掌握了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证据,如果讯问人员还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是不会这样明确告诉的。这样,就给被讯问人造成了思想上的压力,使之在到案的过程中就对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回忆。在讯问中,由于其已经感到讯问人员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就不敢抗拒讯问人员的讯问。被讯问人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其就有可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如实的交代。
(2)有利于被讯问人充分相信查案机关和讯问人员,在讯问一开始就能建立起良好的心理接触,做到心理上的沟通
这种通知被讯问人的亲友将被讯问人送来到案的方法,是讯问人员建立在充分相信采取这种方法能够让被讯问人到案的基础上作出的。这意味着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的信任,如果讯问人员不信任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是绝不会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的。将心比心,这对于被讯问人来说是能够体会和认识到的。正基于此,当被讯问人的亲友接到讯问人员的通知,要求将其亲人送到查案机关时,其内心必然会感到讯问人员对其的信任。同样,被讯问人也会感到让其亲友送其到查案机关是对他的信任,否则,就不会让其亲友将其送到查案机关,而是采取抓捕的方法。这样,被讯问人就有可能产生相信查案机关和讯问人员的心理。进而,在讯问一开始就能与讯问人员建立起良好的心理接触,实现与讯问人员心理上的沟通。
(3)有利于感化被讯问人,促使其走自首从宽的道路
通知被讯问人的亲友将被讯问人送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实质上是讯问人员为被讯问人的自首创造了“自动投案”的条件。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中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这一规定,被讯问人由其亲友送到查案机关到案,就具备了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成立自首的“自动投案”这一条件。如果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构成了“自首”。构成了“自首”,也就具备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通过对被讯问人进行“自首”法律的教育,使其在懂得这一法律的情况下,认识到讯问人员让其亲友送其到案,是给其提供了自首从宽处理的机会,是在真心地帮助、挽救自己。这样,一方面能够感化被讯问人,激发被讯问人的情感;另一方面使被讯问人感到如果自己不如实交代犯罪的事实,就白白浪费了讯问人员为其提供的“自动投案”的条件,丧失了自首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被讯问人就有可能珍惜自首的机会,从而促使其走自首从宽的道路。
(4)有利于被讯问人为顾全自己的名声而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由于这种由被讯问人的亲友送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被讯问人的到案并不是公开进行的,具有隐秘性的特点,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知情面小。如果被讯问人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就不会广为传播,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否则,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随着查案时间的延长、查案范围的扩大,就会广为扩散,大家都知道其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是一个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人。这对被讯问人的名声无疑是一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讯问人知道了这种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不会广为传播、扩散,限定在一个较小的知情范围内,不使自己的名声受到太大的损害和影响,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就有可能如实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3.通知亲友送来到案的对象
由于通知亲友送来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具有自愿性的特点,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的到案是被讯问人亲友和被讯问人两者自愿行为结合的结果。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只要有一方不自愿,被讯问人也就到不了案。因此,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其对象必须是被讯问人的亲友能够自愿让被讯问人到案和被讯问人能够自愿到案接受讯问的被讯问人。
总结讯问实践,以下对象可采取通知亲友送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1)其亲友明事理的被讯问人
通知亲友送来到案的被讯问人,被讯问人的亲友必须是一个明事理的人。
通知亲友送来到案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是通过被讯问人亲友的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说,只有被讯问人的亲友自愿并决定送被讯问人到案接受讯问,被讯问人才有可能到案。如果被讯问人的亲友不自愿送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也就不能因此到案。被讯问人的亲友是否自愿送被讯问人到案,取决于被讯问人的亲友是否明事理。一个明事理的被讯问人亲友,懂得其中的利害关系,知道怎样做对被讯问人有利,怎样做对被讯问人不利;知道怎样做才是解脱被讯问人的唯一办法,怎样做不仅解脱不了被讯问人,而且只能使被讯问人永无出头之日。这样,其才有可能下定决心送被讯问人到案接受讯问。如果被讯问人的亲友不是一个明事理的人,其就不懂得其中的利害关系,反而认为送被讯问人到案就是自己送亲人入虎口。这样,其就有可能不仅不送被讯问人到案,反而唆使被讯问人逃跑或藏匿被讯问人,阻止被讯问人到案。因此,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其亲友必须是一个明事理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讯问人的到案。否则,被讯问人是难以保证到案的。
(2)犯罪性质、情节不十分严重的被讯问人
犯罪的性质、情节不十分严重,处罚也就相对不会很重,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也就相对较轻。这样,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就会对到案和不到案的利弊进行权衡:到案,犯罪的性质、情节不十分严重,本身处罚不会很重,再加上送被讯问人到案,如实交代犯罪的事实,又有一个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处罚结果就会更轻,大不了判几年,时间一晃就过去,得到的是永久平安;不到案,查案机关就会采取上网追捕的方法对被讯问人进行追捕,逃亡的路不仅艰辛,从此永远不得露面,而且随时有被追捕归案的可能,要被从重处罚。两相比较,被讯问人的亲友就会选择送被讯问人到案接受讯问,被讯问人就会接受亲友的“送”。如果被讯问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极刑或重刑的,被讯问人的亲友就会认为送被讯问人到案,等于是送被讯问人去死或让其遭受长期的牢狱之苦,反正送去也是这么回事,不如逃一天算一天、躲一天是一天,其就不会送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也不会接受被送到案。这样,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就到不了案。因此,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的对象,其犯罪性质、情节是不十分严重的被讯问人。
(3)犯罪性质、情节虽然较重,但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被讯问人
犯罪性质、情节虽然较重,但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被讯问人,以通知其亲友送来到案,其在交代了犯罪的事实后,不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种被讯问人,当讯问人员通知其亲友将其送来到案时,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同样会对到案和不到案的利弊进行权衡:到案,虽然犯罪的性质、情节较重,但感到被讯问人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到案后只要能把犯罪的事实交代清楚,就有可能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而不需要被关押,至少可以过了眼前的这一关,以后的问题再想办法;不到案,就要逃跑或藏匿,而逃跑或藏匿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讯问人员肯定要采取强制手段让被讯问人到案。这样,白白失去一个自首的机会,要被从重处罚。两相比较,被讯问人的亲友就会作出送被讯问人到案的决定,被讯问人也会接受亲友送其到案。而且,有的被讯问人,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或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他们根本不具备逃跑或藏匿的条件,无法逃跑或藏匿。这些被讯问人的亲友在接到查案机关让其送被讯问人到案的通知后,一般都会面对现实而选择送被讯问人到案。如果被讯问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送被讯问人到案就意味着送被讯问人去关押、判重刑,被讯问人的亲友就不会下送被讯问人到案的决心,即使有的被讯问人的亲友下了送被讯问人到案的决心,被讯问人也不会接受亲友送其到案。这样,被讯问人就到不了案。因此,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的对象,如果其犯罪性质、情节较重,应是具备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被讯问人。
(4)未成年犯罪的被讯问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讯问人员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1]。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如果不是当场抓获的,要尽量采取通知其亲友送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这种未成年的被讯问人,其在犯罪案发后,由于刚涉世或涉世不深,一般都会处在惊恐、疑惧之中。由其亲友将其送来到案,他会有一种安全感、依靠感,有利于消除其惊恐、疑惧的心理,进而有利于其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回忆和交代;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关于“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在讯问未成年被讯问人时,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由其亲友将其送来到案,如果其亲友是其法定代理人,讯问时就可由其亲友在场,而不需要再行通知被讯问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且,由其亲友将其送来到案,向未成年被讯问人提供了一个成立自首的“自动投案”条件,给了他一个自首从轻的机会,有利于促使其对违法犯罪事实作出如实的交代,成立自首,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处理结果,促其回归社会,贯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5)爱面子、重名声的被讯问人
有的被讯问人特别爱面子、重名声,他生怕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广为传播,今后在社会上没脸见人。因而,总想让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影响面小一些。
由于这种通知其亲友送来到案的方法具有隐秘性的特点,这种被讯问人当得知由其亲友送其到案时,就会感到这样到案可减少影响面,不被或少被他人知道自己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如果自己不到案,查案机关就会采取抓捕的方法让自己到案,那么,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就会公之于众,广为传播,害得自己今后没脸见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被讯问人就会为顾全自己的面子和名声而由其亲友送其到案。而且,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其会在爱面子、重名声的促使下对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作出如实交代。因此,对于爱面子、重名声的被讯问人,可采取通知亲友送来的方法让其到案。
4.通知亲友送来到案方法的实施
通知亲友送来到案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掌握被讯问人亲友和被讯问人的有关情况,确认采取这种方法能否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和是否有利于对被讯问人的讯问
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首先要考虑这种方法能否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和是否有利于对被讯问人讯问的问题。以通知亲友送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必须考虑这两个问题。只有在确认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能够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和对被讯问人的讯问更为有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否则,就不应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而应采取比这种更好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而要确认以通知亲友送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能够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和对被讯问人的讯问更为有利,讯问人员就要了解掌握这个被通知的被讯问人的亲友和被讯问人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这些情况作出判断。只有这样,作出的判断才有可能是准确的,从而才有可能保证被讯问人能够到案和对被讯问人的讯问更为有利。为此,讯问人员在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前,要了解掌握这个被通知的被讯问人亲友是否明事理,能否对被讯问人到案和不到案的不同后果进行权衡利弊,清醒地作出正确的决定;其在被讯问人亲友中的地位、影响、威望情况是否是一个有权威的人;被讯问人对其的信任、依赖程度,是否会听从他所作出的决定等。要了解掌握被讯问人是成年犯还是未成年犯,其性格和平时表现情况,是否会听从正确的意见,是否有一个固定较好的职业,是否有上进心,是否是一个爱面子、重名声的人;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情况如何,是否严重,有无被从轻处罚的可能;其有无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在其如实交代违法犯罪问题后能否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等。讯问人员在了解掌握这个被通知的被讯问人亲友和被讯问人的上述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围绕能否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和是否对被讯问人的讯问更为有利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在确认采用这种方法能够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和对被讯问人的讯问更为有利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2)阐明利害关系
讯问人员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在通知被讯问人亲友的过程中,要向被讯问人的亲友阐明利害关系。
有的被讯问人的亲友虽然是明事理的人,但事理是需要他人点拨的。特别是那些不懂法律的被讯问人亲友,在这个问题上更需要讯问人员的点拨。
由于要被讯问人到案,意味着被讯问人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被讯问人是被讯问人亲友的亲人或关系密切的人,当被讯问人的亲友接到讯问人员的通知,要其送被讯问人到查案机关接受讯问时,在送还是不送的问题上,其必然要进行激烈而艰难的思想斗争。在这个思想斗争过程中,如果被讯问人的亲友不知道其中的利害关系,其想到的可能就是送被讯问人到案对被讯问人不利的一面,而想不到对被讯问人有利的一面,因而其就有可能作出不送被讯问人到案的决定,甚至可能帮助被讯问人逃跑或藏匿。这样,被讯问人就无法到案。讯问人员向被讯问人的亲友阐明了到案与不到案的利害关系,指出被讯问人到案对被讯问人有利的方面和不到案对被讯问人不利的后果,被讯问人的亲友就会根据讯问人员的点拨对被讯问人到案和不到案的后果进行权衡,在权衡利弊中,使其认识到只有送被讯问人到案这一条路可走,“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时不我待,机不可失,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作出送被讯问人到案的决定。因此,讯问人员在通知被讯问人的亲友送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要向被讯问人的亲友阐述被讯问人到案和不到案的利害关系,以利于被讯问人的亲友作出正确的决定。
(3)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
讯问人员在通知被讯问人亲友送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要做到态度既严肃,又诚恳。
严肃的态度,显示出讯问人员一定要被讯问人到案的威严,如果被讯问人的亲友不送被讯问人到案,讯问人员就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将被讯问人捕获到案,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从而使被讯问人的亲友感到有一种强大的压力。
诚恳的态度,显示出讯问人员帮助、教育、挽救被讯问人的姿态,体现着讯问人员作为教育者、挽救者的真诚。讯问人员是出于对被讯问人的帮助、教育、挽救的目的,才给被讯问人提供了一个让其自首从轻处理的机会,从而使被讯问人的亲友不仅感到讯问人员是在真心实意地帮助、教育、挽救被讯问人,还看到被讯问人出路的希望。
如果讯问人员在通知的过程中,态度既不严肃又不诚恳,或只有严肃没有诚恳,或只有诚恳没有严肃,被讯问人的亲友就感觉不到压力,也不会认为讯问人员是在帮助、教育、挽救被讯问人;或只感到压力,看不到被讯问人的希望;或认为讯问人员是在求他,完全可以敷衍了事。因此,讯问人员在通知被讯问人亲友送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做到既严肃,又诚恳,以利于被讯问人的亲友下决心送被讯问人到案。
(四)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
所谓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是指讯问人员有意识地通过一些手段,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来找查案机关,然后对找上门来的被讯问人进行讯问的一种到案方法。
1.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特点
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是被讯问人自动前去找查案机关让其到案的一种方法。它具有自动性、侥幸性、试探性的特点。
(1)自动性
所谓自动性,是指这种到案方法是被讯问人在讯问人员的促使下,其自动前去找查案机关而到案,并不是讯问人员公开要求其到案的。
(2)侥幸性
所谓侥幸性,是指被讯问人自己前去找查案机关是为了向查案机关解释、说明其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意图通过解释、说明能免予查案机关对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查处。
(3)试探性
所谓试探性,是指被讯问人自己前去找查案机关,对讯问人员进行摸底,意图摸到讯问人员是否把自己列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嫌疑对象,有无掌握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以便采取对策。
2.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作用
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被讯问人暴露出矛盾,被讯问人员抓住把柄
由于这种方法到案具有侥幸性,被讯问人的目的之一是洗清查案机关对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嫌疑,以此摆脱查案机关对自己的侦查或调查。因而,被讯问人在找上门来后,就会千方百计地向查案机关进行解释、说明,表明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种理由。既然被讯问人要表明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种理由,其就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事实和理由,以使讯问人员相信其确实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编造虚假的事实和理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然会在编造的事实和理由本身、编造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之间、编造的事实和理由与情理之间出现矛盾,从而也就使被讯问人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中暴露出矛盾而被讯问人员抓住把柄。讯问人员就可抓住矛盾,揭露矛盾,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促使其在矛盾面前不得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因此,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利于被讯问人暴露出矛盾,被讯问人员抓住把柄。
(2)有利于讯问人员有理由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
讯问被讯问人需要有一个理由,也就是说,对被讯问人的讯问需要有依据,如果对被讯问人的讯问没有依据,就有侵犯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之嫌,而且被讯问人也完全可以因此拒绝接受讯问。这样,讯问人员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就无法把讯问进行下去。
由于这种到案方法具有侥幸性和试探性的特点,被讯问人在找上门来后要解释、说明其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和对讯问人员是否真的将其列为犯罪或违纪违法嫌疑人以及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试探、摸底。这样,就为讯问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提供了由头。讯问人员完全可以针对被讯问人的解释、说明和对讯问人员的试探、摸底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在必要的时候,讯问人员完全可以以被讯问人的解释、说明和对讯问人员的试探、摸底行为反问被讯问人:“你如果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要来解释、说明,为什么要对讯问人员进行摸底、试探,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又是什么?”这样,讯问人员就可据此把讯问进行下去,使被讯问人自己提供被讯问的由头,乖乖地接受讯问。
(3)有利于讯问人员以自首可以从宽对被讯问人展开攻势,促其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
由于这种到案具有自动性的特点,是被讯问人自动到查案机关的。虽然被讯问人自动到查案机关的目的是解释、说明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和进行摸底、试探,并不是自动投案,但被讯问人如果在自动到查案机关后,经讯问人员讯问,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对于尚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被讯问人来说,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视其为自动投案。因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未将被讯问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对于那些已掌握其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已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被讯问人来说,只要其在讯问中如实交代,因为毕竟是其自己来的,亦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在讯问中,讯问人员向被讯问人宣讲《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以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讯问人展开攻势,使被讯问人认识到,如果自己如实交代犯罪的事实,就有机会构成自首,从而能够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被讯问人在解释、说明此路不通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为了构成自首,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而对犯罪事实作出如实的交代。因此,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利于讯问人员以自首可以从宽对被讯问人展开攻势,促其对犯罪事实作出如实的交代。
(4)有利于讯问人员进退自如,牢牢掌握主动权
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被讯问人,一般都是那些讯问人员并未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仅有怀疑的人。正因如此,讯问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讯问的结果有可能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也有可能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毫无所获,或被讯问人确实不是作案者。
由于这种方法到案的被讯问人是自己找上门来,自动到查案机关的,这样,如果讯问的结果能够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讯问人员就可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继续深入地对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展开侦查或调查;如果讯问的结果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毫无所获,或被讯问人确实不是作案者,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的,讯问人员就可很自然地让其回去,不致出现被动;被讯问人也无话可说,不致因讯错而与讯问人员纠缠。因此,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利于讯问人员进退自如,牢牢掌握主动权。
3.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对象
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对象,是因为不具备以其他方法让其到案的条件,故采用这种方法让其到案。
总结讯问实践,以下对象可采取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1)只是怀疑,并没有“卡住其脖子”的证据的被讯问人
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调查,发现了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一些迹象,但并没有发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讯问人员只是怀疑这个案件可能是被讯问人所为或被讯问人可能有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而没有能“卡住其脖子”的证据,继续侦查或者调查也没有任何进展。这种被讯问人,如果不进行正面接触,对其予以讯问,就无法收集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案件就不能突破。如果进行正面接触,对其予以讯问,把握性又不大,有可能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或通过正面接触,原先发现的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迹象同案件没有关联,其根本就不是作案者或其根本就没有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行为,是讯问人员怀疑错了。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就要让其回去。这样,对这种被讯问人如果采取公开对其进行讯问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一旦出现突不破其口供或被讯问人不是作案者,或其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情况,讯问人员就会相当被动,被讯问人也有可能因此与讯问人员纠缠,要讯问人员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采取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即使出现突不破其口供或被讯问人不是作案者,或其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情况,由于被讯问人是自己找上门来的,讯问人员也不会被动,被讯问人也就没有理由与讯问人员纠缠。因此,对于只是怀疑,并没有“卡住其脖子”的证据的被讯问人,可采取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2)无把柄可抓的被讯问人
有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对其无把柄可抓。其既没有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前科和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又没有该起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重大线索的问题。对这种被讯问人,如果采取公开对其讯问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其在讯问中就有可能与讯问人员对着干,硬碰硬要讯问人员拿出证据。这样,就会使讯问人员无处入手,既不能从其前科或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入手,也不能从该起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重大线索入手。一旦被讯问人坚持要讯问人员拿出证据,僵持在那里,讯问人员就束手无策。而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一是被讯问人要对其没有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作出解释或说明,其在解释或说明中有可能被讯问人员抓住矛盾,讯问人员就可以揭露矛盾的手段对被讯问人进行追审。二是即使在解释或说明中没有矛盾,被讯问人也不会硬碰硬要讯问人员拿出证据。三是即使当其发现讯问人员是在讯问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硬碰硬要讯问人员拿出证据,讯问人员无法从其前科或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问题,或该起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重大线索入手对其进行讯问,突破其口供,也完全可以以其是自己找上门来为由回击被讯问人,让其回去。因此,对于无把柄可抓的被讯问人,可采取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3)头脑简单又胆大的被讯问人
这种头脑简单又胆大的被讯问人,一方面对问题欠考虑,不知道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考虑问题、分析问题,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另一方面胆大妄为,不顾危险,其在讯问人员的促使下,往往异想天开,认为讯问人员也怕硬,自己攻上去,诈一顿,表白一通,就会把讯问人员吓回去,自己就可溜之大吉,而考虑不到这是自投罗网。因而,其在讯问人员的促使下,就会不顾一切地自己找上门来。如果被讯问人的头脑复杂,考虑问题周到,胆子又小,其一方面会对自己找上门来的利弊进行思考分析,另一方面会对自己找上门来心有余悸,不敢贸然行动。这样,其就不会自己找上门来,被讯问人就到不了案。因此,对于头脑简单且又胆大的被讯问人,可采取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4.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方法的实施
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促的手段要得当、有效
所谓促的手段要得当、有效,是指讯问人员在运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这个“促”的手段要做得既得当,又有效。也就是说,这个“促”不仅要促得巧妙,而且要能够促得动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
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表面上看,是被讯问人自动找上门来到案的,但被讯问人的这个“自动”,是因为讯问人员的“促”而产生的,没有讯问人员的“促”,也就没有被讯问人的“自动”。因此,讯问人员这个“促”的手段只有做到得当、有效,才能促使被讯问人自动找上门来。
要使这个“促”的手段做得得当、有效,讯问人员就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实际情况,或以巧妙的方法通过被讯问人的亲属、哥们儿,由其亲属、哥们儿怂恿被讯问人到查案机关责问或解释、说明,或通过群众有意把风放出去,传给被讯问人,促其到查案机关责问或解释、说明,或通过手段影射被讯问人,刺痛或激怒他,促其到查案机关责问或解释、说明。
(2)落实监控措施
讯问人员在实施“促”的手段的同时,要落实好对被讯问人的监控措施。
被讯问人在讯问人员“促”的手段的作用下,在其自己找上门来之前,有的可能会与同案人、对合人或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有的可能会转移赃物、藏匿作案工具,毁灭罪证。如果讯问人员能够落实监控措施,被讯问人就能始终在讯问人员的监控之下,一旦被讯问人有这些行为,讯问人员就能及时发现,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
(3)要做好两手准备
讯问人员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要做好被讯问人能够到案和被讯问人不到案的两手准备。
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由于是被讯问人自动找上门来到案,因而,被讯问人有可能到案,也有可能不到案。对于这两种情况,讯问人员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到案的,讯问人员要做好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被讯问人一到案,讯问人员就能有条不紊地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对于被讯问人不到案的,讯问人员要做好以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的准备,以便在被讯问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讯问人员能胸有成竹地采取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使讯问人员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
(五)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
所谓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是指讯问人员以打草惊蛇的手段,迫使被讯问人逃离家门,然后将其抓获,对其进行讯问的一种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
1.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的特点
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的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强行性
所谓强行性,是指讯问人员以强行的手段对被讯问人实施赶的行为,迫使被讯问人逃离家门,然后又以强行的手段将被讯问人抓获,使之到案。
(2)迷惑性
所谓迷惑性,是指这种到案方法是被讯问人对讯问人员赶其逃离家门的行为产生错觉,被讯问人在被迷惑的情况下,误认为不逃离就要被讯问人员抓获,对自己不利而实施逃离行为。
(3)理由性
所谓理由性,是指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讯问人员就可以其逃跑为由将被讯问人抓获,对其进行讯问。
2.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方法的作用
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方法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讯问人员以正当的理由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
以这种方法到案的被讯问人,有的是不能以其他方法让其到案,例如对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只是怀疑,没有抓住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或没有抓住其把柄,若对其以其他方法让其到案不仅没有正当的理由对其进行讯问,而且一旦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或被讯问人不是犯罪或违纪违法者,讯问人员就会显得十分被动;有的是以其他方法让其到案,又到不了案,例如以促使被讯问人自己找上门来的方法让其到案,被讯问人又不会自己找上门来。故对这种被讯问人只得采用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的方法让其到案。
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不仅能够使这种被讯问人到案,而且,被讯问人在到案以后,讯问人员就可以“你没有问题,为什么要逃跑”为理由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这样,被讯问人一方面对讯问人员对其进行的讯问无话可说,另一方面就要对讯问人员提出的“你没有问题,为什么要逃跑”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如果被讯问人是一个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其就要编造各种事实和理由,既然是编造,就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各种矛盾,讯问人员就可抓住矛盾进行揭露,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进而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如果被讯问人不是一个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或无法突破其口供,讯问人员也完全可以“因为你逃跑,才对你进行讯问”为理由让被讯问人回去,不至于出现被动的局面。
(2)有利于造成被讯问人心理上的压力
被讯问人之所以会逃跑,是因为其预感到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可能已经暴露,其是在重重心理压力下出逃的。在逃跑的过程中,讯问人员又采取强行的手段将被讯问人抓获。这在被讯问人看来,讯问人员一定是已经掌握了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才会这样果断地将自己抓捕归案的。如果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讯问人员是不会如此果断地将自己抓捕归案的。这样,就进一步造成和加重了被讯问人心理上的压力,认为逃跑已无济于事,抗拒更无济于事,只有老老实实坦白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促使被讯问人在心理压力之下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3)有利于获取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
这种被讯问人是在其认为讯问人员可能已经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出逃的,其在出逃前往往要对证据进行毁灭,或随身携带证据出逃。这样,就为讯问人员发现和获取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提供了条件。讯问人员通过对被讯问人的监控,或抓获时通过对被讯问人的搜查,就可获取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从而使被讯问人在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事实。
3.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的对象
总结讯问实践,以下对象可采取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1)非直接接触不能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的被讯问人
这种非直接接触不能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经侦查或调查,通过分析,认为其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或该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是被讯问人所为,但是没有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继续侦查或调查,通过其他手段也无法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案件无法深入,留给讯问人员的只有直接接触被讯问人,对其进行讯问,突破其口供获取证据这一条路可走。而采取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或者是没有正当的理由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或者是被讯问人到不了案。所以,对这种非直接接触不能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而采取其他方法到案又不妥的被讯问人,可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2)没有把柄可抓的被讯问人
这种没有把柄可抓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既没有其此次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把柄,又没有其前科劣迹或其他犯罪或违纪违法的把柄。如果采取其他方法让其到案,其可能到不了案,或者到案又没有理由对其进行讯问,若强行对其进行讯问,他就会有很多理由进行应对,而且有可能与讯问人员公开对立,讯问人员又没有把柄对其进行进攻,就会使讯问陷入僵局,一旦无法突破其口供,收集不到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就会使讯问人员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而采取这种方法让其到案,不仅对其讯问有了充足的理由,而且,一旦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讯问人员完全可以以其逃跑,所以对其进行讯问为由让被讯问人回去,不会使讯问人员处于被动。因此,对这种没有把柄可抓的被讯问人,可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3)胆子小的被讯问人
这种胆子小的被讯问人,一听到要查他的消息,一见到有查他的行为,其就会预感到大祸来临,心中害怕、惊慌,坐立不安,担心赃物不安全,担心作案工具被讯问人员查获,担心自己被抓。于是,便对赃物进行转移,对作案工具进行藏匿,与同案人或对合人订立攻守同盟,自己出去避避风头,逃到外地藏匿。如果被讯问人的胆子大,其听到要查他的消息和见到要查他的行为,会静下心来,冷静地进行思考分析,以不变应万变,不会贸然地转移赃物、藏匿作案工具,与同案人或对合人订立攻守同盟,也不会外逃。这样,这种到案方法对胆子大的被讯问人就不会起作用,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就到不了案。因此,以这种方法到案的对象,应当是胆子小的被讯问人。
4.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方法的实施
赶被讯问人出窝将其抓获到案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赶的手段既要有力,又要隐蔽
所谓赶的手段既要有力,又要隐蔽,是指讯问人员实施赶被讯问人出窝的方法既要做到能赶得动被讯问人,将其赶出窝,又要做到不让被讯问人觉察到是讯问人员在有意赶他出窝。
这种到案方法的实现,首先取决于“赶”字,也就是说,“赶”是关键,“赶”得有力,才能赶动被讯问人,“赶”得隐蔽、巧妙,才能将被讯问人赶出窝。如果讯问人员赶得没有力,被讯问人就会无动于衷,赶不动被讯问人;赶得不隐蔽、巧妙,被被讯问人识破了意图,被讯问人就不会出窝。因此,赶的手段要做到既有力,又隐蔽。
要使赶的手段做到有力,讯问人员就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研究并实施赶得有力的方法:一是加紧、加快、加大侦查或调查的力度,围绕被讯问人展开各种侦查或调查的措施,通过散风或让被讯问人目击,使被讯问人知道讯问人员已紧紧地盯住他不放,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很可能马上就要对他下手;二是在加紧、加快、加大侦查或调查力度的同时,要以召开大会、开展座谈等方式影射地对被讯问人发动政治攻势,以教育犯罪或违纪违法者自动坦白为由对其进行揭露,表明如不自动坦白,就要采取果断的措施,造成一种大兵压境的紧张气氛。
要使赶的手段做到隐蔽,讯问人员就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及其赶的方法,一是在加紧、加快、加大侦查或调查力度中,在有意识地让被讯问人知道时,要加以伪装,使被讯问人感觉到是讯问人员在无意中或因保守秘密做得不好而泄露的,而不是有意让被讯问人知道的。二是在召开大会、展开座谈等方式对被讯问人发动政治攻势中,在针对被讯问人时要以巧妙、含蓄的语言影射被讯问人,或让被讯问人感觉到讯问人员说漏了嘴。
通过上述既有力又隐蔽的手段,赶被讯问人出窝。
(2)落实对被讯问人的监控,将被讯问人牢牢掌握在手中
讯问人员要落实好对被讯问人的监控措施,使被讯问人的一举一动都在讯问人员的视线之内,将被讯问人牢牢掌握在手中。
被讯问人在讯问人员赶的手段的作用下,其在逃离前,有可能转移赃物、藏匿或销毁罪证,与同案人或对合人、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也有可能随身携带赃物、罪证逃跑。讯问人员通过监控措施的落实,就能知道被讯问人的一举一动,一旦被讯问人有这些行为,讯问人员就能及时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
(3)落实抓获的措施
这一到案方法的实现,同时取决于“抓”字。只有“抓”得住被讯问人,才能使被讯问人到案。如果讯问人员抓不住被讯问人,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也就无从谈起。
而要能抓获被讯问人,就要落实抓获的各种措施,只有抓获被讯问人的各种措施落到实处,才能在被讯问人出逃时将被讯问人抓获,否则,被讯问人就会逃之夭夭,无法到案。
要使抓获的措施落实,一是要组织好抓获的力量,二是该守候的要守候,该上技术侦查手段的要上技术侦查手段,布下天罗地网,被讯问人一逃离,就可将其抓捕归案。
(六)借题传来到案
所谓借题传来到案,是指不是以讯问被讯问人的名义,而是以一定的借口为由将被讯问人传来,对其进行讯问的一种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
1.借题传来到案的特点
借题传来到案的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借口性
所谓借口性,是指这种借题传来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是讯问人员以一定的借口,例如以了解有关情况为由将被讯问人传到查案机关,从而使被讯问人到案。
(2)麻痹性
所谓麻痹性,是指讯问人员隐蔽了自己要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的意图,麻痹被讯问人,使被讯问人感觉到讯问人员不是要讯问自己,而是因为某种原因让自己到查案机关,从而使被讯问人对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放松警惕。
(3)主动性
所谓主动性,是指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讯问人员始终都不会被动,无论能否确认被讯问人是作案人,或能否突破其口供,讯问人员都能处于主动的地位。
(4)平稳性
所谓平稳性,是指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不会引起被讯问人的反感或对立,能够平稳地让被讯问人到案。
2.借题传来到案方法的作用
借题传来到案的方法有以下重要作用:
(1)有利于讯问人员确认被讯问人是否是作案者
讯问人员通过对案件的侦查或调查,收集到一些证据,如果这些证据属实,被讯问人就是作案者。但讯问人员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查证这些收集到的证据是否属实,需要同被讯问人面对面地接触,通过被讯问人本人才能查证这些证据是否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可能被讯问人到不了案;可能被讯问人保持着高度警觉,不利于讯问的进行;一旦这些收集到的证据不确实或案件不是被讯问人所为,讯问人员就会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而采取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通过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的面对面接触,就可使讯问人员在被讯问人毫无警觉的情况下,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甄别,从而确认被讯问人是否是作案者。
(2)有利于麻痹被讯问人
由于这种到案方法具有麻痹性,被讯问人只知道讯问人员是因某种原因传自己到查案机关,而不知道讯问人员的真正目的是要核实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和对其进行讯问。因而,被讯问人容易对自己的犯罪或违纪违法放松警惕,在同讯问人员的正面接触中往往疏忽对犯罪或违纪违法有关证据的隐蔽和对有关问题的回答,从而使讯问人员能够顺利地核实收集到的证据。如果采取其他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被讯问人同讯问人员正面接触前,就会构筑如何应对讯问人员的防线,或销毁有关的证据,在同讯问人员正面接触的过程中,就会保持着高度的警惕,隐蔽有关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对讯问人员的提问三思而后回答,从而使讯问人员无法核实已收集到的证据。因此,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利于麻痹被讯问人。
(3)有利于讯问人员进退自如
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是因为讯问人员对已收集到的证据不能确定是否真实,或案件是否是被讯问人所为,需要通过与被讯问人的正面接触进行查证。因而,查证的结果就有两种可能:一是证据是真实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该被讯问人所为;二是证据是虚假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不是该被讯问人所为。由于这种到案方法具有借口性和主动性的特点,查证的结果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讯问人员都能处于主动的地位,进退自如:若同被讯问人正面接触后,证明收集的证据是真实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被讯问人所为,讯问人员就可对被讯问人进行正式的讯问,通过讯问,突破被讯问人的口供,进而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若同被讯问人正面接触后,证明收集到的证据是虚假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不是被讯问人所为,讯问人员就可以“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解决,要了解的情况已经了解清楚”为由让被讯问人回去。因此,采用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利于讯问人员进退自如,丝毫不会被动。
3.借题传来到案的对象
总结讯问实践,以下对象可采取以借题传来到案的方法让其到案:
(1)已掌握一些证据,但对证据需要进行人身检查才能确定其是作案者的被讯问人
有的案件,通过侦查或调查,已收集到一些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但这些已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确实,讯问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查证,需要通过对被讯问人的人身检查才能得到查证。例如,被害人陈述,其在被害反抗的过程中曾咬伤作案者的某处,或作案者的某部位曾被某物体刺破、碰伤,或发现作案者身体的某部位有特殊的特征、标记,但因不熟悉作案者,不能确定作案者是谁。讯问人员在侦查或调查的过程中,认为被讯问人有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嫌疑,该案的作案者可能是该被讯问人,但被害人提供的这些证据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查证属实,需要通过对被讯问人的人身进行检查,查明被讯问人的身体是否有被害人所述的伤痕或特征,以确认被讯问人是否就是作案者。对这种被讯问人如果以公开对其讯问的方法让其到案,一是讯问人员还不能确定被讯问人就是作案者,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二是一旦收集到的证据不确实,或被讯问人的身体没有这些伤痕或特征,被讯问人不是作案者,讯错了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就会显得十分被动。而以借题传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讯问人员就可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情况的出现。因此,对已掌握一些证据,但已掌握的证据需要对被讯问人进行人身检查才能确定其是作案者的被讯问人,可采取以借题传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2)非正面接触被讯问人,无法查证收集到的证据是被讯问人留下的痕迹的被讯问人
有的案件在犯罪的现场提取到一些痕迹,例如鞋印、指纹等;有的案件在被害人的身体里提取到作案者遗留的痕迹,例如精液、血迹等。讯问人员通过侦查,认为某被讯问人的嫌疑很大,有可能就是该被讯问人所为,但又不能确定这些现场提取的痕迹和遗留在被害人身体里的痕迹就是被讯问人留下的,通过其他方法又无法对这些痕迹进行查证,非正面接触被讯问人,就无法查证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系被讯问人留下的痕迹。对这种被讯问人,如果以公开对其进行讯问的方法让其到案,同样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一旦收集到的这些痕迹不是被讯问人所遗留的,讯问人员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而以借题传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一旦证实了这些痕迹是被讯问人遗留的,被讯问人是作案者也就确定无疑,讯问人员就可乘胜追击,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促使其在证据面前交代犯罪的事实;一旦证实这些痕迹不是被讯问人所遗留的,也就排除了被讯问人的嫌疑,讯问人员就可以借题已经解决为由让被讯问人回去,避免被动局面的出现。因此,对非正面接触被讯问人,无法查证收集到的证据是被讯问人留下的痕迹的被讯问人,可采取以借题传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3)非由被讯问人自己提供情况,无法解决疑问的被讯问人
有的案件,通过侦查或调查,讯问人员认为该案件应当是某被讯问人所为。但侦查或调查的情况又有一些疑问,如果这些疑问不解决,又无法确定该被讯问人就是作案者。而这些疑问通过其他途径又无法解决,非由被讯问人自己提供情况解决不了。对这种被讯问人,如果以公开讯问的方法让其到案对其进行讯问,亦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一旦被讯问人自己提供的情况解决了疑问,被讯问人不是作案者,讯问人员同样会十分被动。而以借题传来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通过被讯问人自己提供情况,无论是疑问的解决证实被讯问人是作案者,还是证实被讯问人不是作案者,讯问人员都能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进可攻,退有路。因此,对非由被讯问人自己提供情况,无法解决疑问的被讯问人,可采取以借题传来到案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
4.借题传来到案方法的实施
借题传来到案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借”好这个“题”
要“借”好这个“题”,就是要设计好这个作为借口的“题”的理由,使这个作为借口的“题”的理由充分、自然。
“借”好这个“题”,是实施这种方法很重要的一环。“借”好了这个“题”,被讯问人就会信以为真,认为讯问人员确实是因为这个“题”而传他到查案机关。这样不仅有利于被讯问人到案,而且,被讯问人在到案的过程中,就会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个“题”上,疏忽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有利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攻其无备,出其不意。如果这个“题”没有“借”好,理由不充分、不自然,就会引起被讯问人的警觉,被讯问人就会认为这只是一个“借口”,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把自己骗到查案机关,对自己进行讯问。那么,被讯问人就不会到案,有可能乘机逃跑。即使被讯问人到案,其在到案的过程中也会思考如何对付讯问的问题,构筑抗审的心理防线,不利于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的讯问。因此,讯问人员在实施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时,就要“借”好这个“题”。
而要“借”好这个“题”,讯问人员就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实际情况,对这个作为借口的“题”进行周密的设计,使这个“题”正当,理由充分、自然,顺理成章,从而使被讯问人对这个“题”确信无疑。
(2)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实施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讯问人员要做好以下准备:
①要针对被讯问人可能拒绝或以各种理由推托到案做好准备。以这种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的被讯问人可能自感罪行败露,拒绝到案或乘机逃跑,有的被讯问人可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不到案。对于这些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讯问人员在事前都要做好应对的准备,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就能以有效的方法予以应对,从而保证被讯问人的到案。
②要做好检查,从被讯问人身上取材,对疑问问题进行了解的准备。讯问人员要准备好在被讯问人到案后,以什么巧妙的方法对被讯问人进行人身检查,以什么正当的理由从被讯问人身上取材,以什么技巧向被讯问人进行了解有关事宜,做到“事前定则不困”。[2]
③要做好讯问的准备。讯问人员以平稳的方法接触被讯问人后,一般就能确认被讯问人是否是作案者。对于确认被讯问人是作案者的,讯问人员就要趁热打铁对被讯问人进行正式的讯问,打被讯问人一个措手不及。因此,讯问人员在事前要做好讯问的各项准备工作。
(3)要讲究策略
在向被讯问人核实有关证据,确认被讯问人是否是作案者的过程中,讯问人员要讲究策略。在这个过程中,讯问人员要根据事先的准备,讲策略、讲技巧,如检查其身上有无遗留痕迹,可借故关心他的身体进行;如提取他的指纹、掌纹,可借故拿一个能留下其指纹、掌纹的东西给被讯问人;如提取他的血型,可借故以其头上有白头发将其拔下;等等,尽量不让被讯问人发觉讯问人员的目的,或即使被讯问人发觉了讯问人员的目的,由于讯问人员有名目在先,被讯问人也就有口难言。
(4)要实事求是
通过核实,对于被讯问人不是作案者的,讯问人员就不要再绕来绕去,而应以友好的态度表明借题传其来的“题”已经解决,让其回去。
(七)追捕到案
所谓追捕到案,是指对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的被讯问人实施追逃或强行将其捕获到案,对其进行讯问的一种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
1.追捕到案的特点
追捕到案的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这种追捕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在对被讯问人实施抓获时是公开进行的,被讯问人周边的有关人都知道被讯问人被查案机关抓捕归案。这种公开性仅指抓捕时的公开,并不是指寻找被讯问人过程和抓捕前行为的公开,寻找被讯问人的过程和抓捕前的行为仍需秘密地进行。
(2)强制性
所谓强制性,是指讯问人员抓获被讯问人让其到案是强制执行的,一旦讯问人员抓获被讯问人,就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的手段,强行让其到案。
(3)迅猛性
所谓迅猛性,是指讯问人员在抓获被讯问人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迅速猛烈的,不容被讯问人有任何反抗的余地,如有反抗,便迅速猛烈地予以制服。
2.追捕到案方法的作用
追捕到案方法有以下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已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的被讯问人到案
有的被讯问人在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或得知查案机关查到他头上,预感到要被查案机关捕获后,便采取“三十六计走为上”的计策,溜之大吉、逃之夭夭,逃往外地或在本地藏匿起来;有的被讯问人在查案机关对其采取传讯等方法让其到案的过程中,乘机逃跑藏匿;有的被讯问人在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过程中被发现,或逃跑,或依托有利地形等条件负隅顽抗,抗拒逮捕;等等。对这些被讯问人,只有采取强行追捕的手段,寻到其藏身藏匿之处,或排除其有利地形等条件的依托,以迅猛的手段,强行将其抓获,才有可能使被讯问人到案接受讯问。否则,采取其他方法而非采取这种方法,被讯问人是不可能到案的。因此,采取追捕的方法,有利于已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的被讯问人的到案。
(2)有利于震慑被讯问人
这种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的被讯问人,一般都是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基本证据已经确实。讯问人员之所以采取果断的措施将其追捕归案,依据也就在这里。
这种逃跑藏匿的被讯问人,其在逃跑藏匿的过程中,总是心存侥幸,认为讯问人员有可能没有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实的证据,不会花很大的精力将自己抓获归案,或认为自己既已逃跑藏匿,讯问人员难以找到自己。这种依托有利地形等条件抗拒逮捕的被讯问人,在抗拒逮捕的过程中,心中同样存有侥幸,认为自己依托有利地形等条件,讯问人员招数不多,自己有可能脱身或讯问人员有可能知难而退。而讯问人员采取有力、果断的措施将被讯问人追捕到案,表明讯问人员态度坚决,掌握其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确实,能力高超,这无疑对被讯问人是一种震慑。被讯问人被追捕到案后,就会从心理上败下阵来,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是讯问人员的对手,逃跑藏匿、抗拒逮捕已无济于事,抗拒讯问同样将是无济于事,而且只能得到从重的处罚,这就使得被讯问人在讯问中有可能不敢与讯问人员相对抗。因此,采取追捕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有利于震慑这种已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的被讯问人。
(3)有利于讯问人员直奔主题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
这种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而被追捕到案的被讯问人,一般都是犯罪或违纪违法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基本证据已经确实。他之所以逃跑躲匿或抗拒逮捕,是因为查案机关已经掌握了他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他对自己是犯什么罪或违纪违法被查案机关追捕到案非常清楚,同时,查案机关之所以将其追捕到案是因为有了确实的证据。这种被讯问人已经公开地暴露在那里,而且,这种被讯问人逃跑藏匿或抗拒逮捕又给了讯问人员一个把柄。对这种被讯问人在讯问中要直奔主题,即直接让其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不会出现什么变故。因此,采取追捕到案的方法,有利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直奔主题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
3.追捕到案的对象
总结讯问实践,追捕到案的对象有:
(1)已有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逃跑藏匿的被讯问人
这种已有犯罪或违纪违法证据,逃跑藏匿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只有采取追捕的方法,才能使被讯问人到案。
(2)在到案的过程中逃跑的被讯问人
这种在到案的过程中逃跑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只有在其逃跑时立即进行追捕,才能不失时机地及时捕获被讯问人,使之到案。如果讯问人员不立即对其进行追捕,其就必然逃之夭夭,待其逃跑藏匿后再进行追捕,对查案工作就会带来危害,而且有可能难以捕获被讯问人,使之到案。
(3)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时被发现,抗拒逮捕或逃跑的被讯问人
这种在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时被发现,抗拒逮捕或逃跑的被讯问人,讯问人员只有采取有力、果断的措施,对其实施追捕,才能使被讯问人到案。如果讯问人员不采取有力、果断的措施对被讯问人实施追捕,被讯问人的抗拒逮捕、逃跑的行为就会得逞,从而一时无法使被讯问人到案,有的甚至让被讯问人逃脱法网。
4.追捕到案方法的实施
追捕到案方法的实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布下天罗地网,摸准被讯问人藏匿的地点
对于已经逃跑藏匿的被讯问人来说,追捕其到案,前提是要摸准被讯问人藏匿的地点。只有摸准了被讯问人的藏身之处,才有可能将被讯问人追捕到案。否则,追捕被讯问人到案便无从谈起,只能沦为一句空话。
而要摸准被讯问人藏匿的地点,就要布下天罗地网,该上网的要上网,该边控的要边控,该使用技侦手段的要使用技侦手段,该搜寻的要搜寻,该发动群众的要发动群众,该蹲点守候的要蹲点守候,该派出人员到外地排摸的要派出人员到外地排摸,等等。总之,要运用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措施,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被讯问人逃匿到何处,都能摸准被讯问人藏匿的地点。
(2)要组织强有力的力量实施追捕
摸到了被讯问人藏匿的地点,要组织强有力的追捕力量对被讯问人实施捕获。只有追捕的力量强有力,才能顺利地捕获被讯问人。否则,就有可能再次让被讯问人逃脱。
要组织强有力的追捕力量,指挥追捕的领导人员就要根据被追捕对象和其藏匿地点的情况,配备好追捕人员和携带所需的器械,并做好分工,使组织起来的追捕力量无论在人数上、素质上还是器械配备上,都体现出强有力,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都能被一举擒获。
(3)实施时要迅猛
讯问人员在实施对被讯问人抓捕时,要做到迅猛。只有做到迅猛,才能使被讯问人在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乖乖受擒,即使被讯问人明白了是怎么回事,也无法进行反抗和没有任何再逃跑的机会。否则,被讯问人就有可能反抗逃跑或乘机逃跑。因此,讯问人员在实施捕获时一定要做到迅猛。
(4)及时对被讯问人的人身和藏匿地点进行搜查
讯问人员在捕获被讯问人后,要及时对被讯问人的人身和藏匿地点进行搜查,以便不失时机地从被讯问人的身上或藏匿地点获取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
[1] 见李寿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82页。
[2] 见《中庸》,载中华经典普及文库《四书五经》,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