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被讯问人合理、稳妥到案的意义
保证被讯问人合理、稳妥到案,对于讯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案件查处工作的胜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讯问的进行
讯问的进行,需要有被讯问的对象,即被讯问人。只有有了被讯问人,才能有讯问的进行。如果没有被讯问人,讯问就无从谈起。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要做到有被讯问的对象,就要有被讯问人的到案。实践证明,被讯问人的到案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绝大多数的被讯问人是不会自动到案的,需要讯问人员采取各种方法,或上门传讯,或通过组织领来,或通知亲属送来,或促其自己找上门来,或赶其出窝抓获,或借题传来,或追捕,才能使被讯问人到案。坐等是等不来被讯问人到案的。即使是那些自首投案的被讯问人,也需要讯问人员努力造成一种大兵压境的态势,使其感到主动投案比被抓更有利于自己时,才有可能自首投案。但是,这并不是说讯问人员只要采取了上述这些方法,就能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如果讯问人员在采取上述这些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某一方法不适合被讯问人的情况,或在采取方法的过程中不讲技巧,就有可能使被讯问人逃跑或藏匿,造成被讯问人到不了案的结果。
由此可见,讯问人员在让被讯问人到案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稳妥的方法。只有采取稳妥的方法,才能保证被讯问人到案,从而才有讯问的进行。否则,被讯问人是到不了案的,也就没有讯问的进行。
(二)有利于讯问胜利的取得
讯问胜利的取得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仅需要讯问人员对被讯问人进行艺术的讯问,还需要其他各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被讯问人到案是否妥帖就是其他各方面因素的一种。这是因为被讯问人到案做得妥帖与否能引起被讯问人不同的感觉。也就是说,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妥帖,就有可能引发被讯问人有利于讯问的感觉,而不妥帖的到案方法就有可能引发被讯问人不利于讯问的感觉。被讯问人感觉的不同,对讯问结果的作用肯定不同。
各个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是不同的,不同的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只有运用不同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才能做得妥帖,从而才能引发被讯问人有利于讯问的感觉。如果讯问人员不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不讲究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就有可能使被讯问人引发不利于讯问的感觉,从而阻碍讯问的顺利进行。
有的被讯问人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行为诡秘,或已对现场进行破坏,或已同他人订立攻守同盟,没有留下痕迹,查案机关不可能掌握自己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对于这种被讯问人,就要采取能造成其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凿证据感觉的方法让其到案,使其在到案的过程中感觉到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实的证据。这样,在讯问中,讯问人员的讯问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利于讯问的顺利进行。如果讯问人员不是采取给其造成认为讯问人员已经掌握了其犯罪或违纪违法确凿证据感觉的方法让其到案,其在到案的过程中就会认为讯问人员仅仅是怀疑而已,让其到案不过是问问话,没有真凭实据,从而坚定其抗审的决心,不利于讯问的进行。
有的被讯问人实施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其周围的群众可能已有所觉察,只不过还没有查到被讯问人的头上,周围群众没有向查案机关提供线索、疑点而已。被讯问人也可能觉察到这一点。对于这种被讯问人,就要采取让群众都知道被讯问人已被查案机关带走,被讯问人就是犯罪或违纪违法嫌疑人的方法让其到案,一方面发动群众向查案机关提供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线索、疑点;另一方面使被讯问人在到案的过程中感觉到群众一定会向查案机关提供情况。这样,不仅有利于讯问人员获得新的证据,而且有利于造成被讯问人的心理压力,从而有利于讯问的顺利进行。
有的被讯问人在犯罪后畏罪心理严重,害怕被从重处罚,从而阻碍其对犯罪事实作出交代。对于这种被讯问人,就要采取有利于消除或减弱其畏罪心理的方法让其到案,使其在到案的过程中感觉到讯问人员是给了他一个从轻处理的条件。这样,被讯问人在讯问中就有可能在讯问人员的劝导下,抓住这个从轻处理的条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的事实。如果讯问人员对这种被讯问人不是采取有利于消除或减弱其畏罪心理的方法让其到案,其就会认为自己反正已经没有了从轻处理的条件,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就会拒绝交代犯罪的事实,从而不利于讯问的顺利进行。
有的被讯问人的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是与他人或多人共同实施的,或是与他人对合实施的。这种共同或对合实施的案件,如果同案人或对合人知道了被讯问人已经到案,有可能要交代犯罪或违纪违法事实,从而把自己供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同案人或对合人就会采取应对措施,或逃跑,或藏匿、毁灭证据,或订立攻守同盟。因此,对于这种共同或对合犯罪或违纪违法案件的被讯问人,在让其到案的过程中,就要尽量做到稳妥,尽可能做到不让同案人或对合人知道被讯问人到案。这样,有利于避免同案人或对合人逃跑、藏匿、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问题的发生,从而有利于迅速查明全案。
以上的这些情况仅是列举。从上述可见,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是否妥帖,直接关系到讯问是否胜利取得。因此,讯问人员一定要根据案件和被讯问人的情况,采取妥帖的方法让被讯问人到案,既保证被讯问人到案,又有助于讯问胜利的取得。
(三)有利于讯问人员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特别是在没有破案、掌握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真凭实据或虽掌握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一些证据,但都是间接证据,不能够认定就是被讯问人实施了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其结果有可能突破不了被讯问人的口供,无法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措施,只能让被讯问人回去。对于这种情况的被讯问人,如果讯问人员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不妥帖,就有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下不了台阶,无法堂而皇之地让被讯问人回去,若只管让被讯问人回去,又会带来一系列麻烦的后果,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讯问人员为了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不至于产生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所带来的尴尬局面,在突不破被讯问人口供,不能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让被讯问人回去的情况下,能够堂而皇之地让被讯问人回去,退得自如,退得有理由,就要在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上做文章,使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妥帖,做到未雨绸缪。这样,既使被讯问人能够顺利到案,又可以在万一突不破被讯问人的口供,不能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让其回去时理由充分,使被讯问人心服口服。因此,保证被讯问人稳妥到案,有利于讯问人员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进退自如,进得扎实,退得潇洒。
(四)有利于讯问人员发现证据
有的被讯问人在犯罪或违纪违法过程中,作案手段诡秘,小心谨慎,没有留下犯罪或违纪违法的痕迹证据,在作案后又潜伏得很深,不动声色,没有暴露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迹象。但经对有关情况的分析,被讯问人实施了某一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或某一犯罪或违纪违法行为就是被讯问人所为。对于这种案件的被讯问人,继续侦查或调查,既没有侦查或调查的目标,也没有侦查或调查的切入点。如果贸然对其进行讯问,不仅没有证据,而且风险性很大;而如果不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案件又无法突破而成为死案。事实上,要想突破这种案件,留给讯问人员的只有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这一条路可走。这就需要讯问人员在让被讯问人到案的方法上下功夫,通过对被讯问人采取妥帖的到案方法,打草惊蛇,被讯问人在受惊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暴露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从而被抓住把柄。这样,既保证了被讯问人能够到案,又发现了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可谓“人赃俱获”“一石二鸟”。如果讯问人员对这种被讯问人不采取妥帖的方法让其到案,不仅讯问无法进行,工作陷入被动,而且被讯问人根本不可能露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马脚”。因此,保证被讯问人稳妥地到案,有利于讯问人员发现被讯问人犯罪或违纪违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