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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能否继承被收养子女的遗产?
现实生活中,有人到孤儿院领养孩子以后,孩子的生母又过来找孩子。假如这个孩子死后遗留下大量遗产,那么应该由谁来继承呢?比如,孙某夫妇没有孩子,所以到孤儿院领养了大宇,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孙某夫妇将大宇抚养成人,大宇也很争气,后来做生意发了大财。结果大宇的生母李某找上门来,与大宇相认,大家也都相安无事。再后来大宇遇车祸死亡,李某以自己是大宇的生母为由,霸占了大宇全部的遗产。孙某夫妇无奈,将大宇的生母李某告上法院。那么,《民法典》对此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时,《民法典》第1111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收养关系尚未解除的,生父母和被收养的儿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恢复。因此,本案中孙某夫妇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享有继承大宇遗产的权利,而且由于收养关系尚未解除,大宇和李某的生父母子女关系尚未恢复,因此李某不能够继承大宇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