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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能够接受生父母的遗赠吗?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养子女能够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邢某在年幼时离家出走,与父母失去了联系,后来被白某夫妇收养。现在邢某已经长大成人,并考上了大学,到南方读书。邢某在上学期间找到了一份兼职家庭教师的工作,通过几次的接触,聘请邢某做家庭教师的夫妇认为邢某就是自己失散多年的儿子。邢某的亲生父母非常激动,特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在自己死亡后赠与儿子邢某。请问,邢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民法典》第1111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该法第1133条还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1133条是关于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分配自己财产的规定。公民对自己合法所有且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自行作出处分,不但可以将财产分配给自己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还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与其无任何血亲关系的集体、组织、个人,也可以将财产赠给国家。总之,遗嘱人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就可以对自己有处分权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法律都会给予支持和保护。所以,邢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