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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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家庭——幸福从这里开始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在我国,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前为其购买住房的情况很普遍。父母的良苦用心只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在以后的生活中不会有太大的压力,殊不知这项婚前的赠与给子女日后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了许多麻烦。有人认为因这项财产为夫妻共用而应归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有人认为赠与的房屋是父母单独赠与自己子女的财产,应当是一方的财产。那么,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只要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