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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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成年后不尽赡养义务,是否还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对养父母应尽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没有履行赡养职责,是否说明其将丧失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呢?其实不然,继承权利同赡养义务并不是一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意味着继承权利的丧失。那么,我国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养子女依法应当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据此可知,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而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但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仍然享有财产继承权。但是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