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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老人的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吗?
对老人有赡养义务的,不只是老人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还包括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当然,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有明确的前提条件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除此之外,老人的弟弟和妹妹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对老人承担扶养义务。这些都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4条第2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1075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据此可知,我国法律十分注重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不仅老年人的子女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且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弟、妹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都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