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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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诺赠房过户前反悔,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

生活中常会有这种情况,男女交朋友时容易冲动,男方为讨女方欢心送钱送礼物,甚至有送房子的,但等二人感情平淡了,男方又后悔了。例如,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小李向小王求婚时许诺将他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小王,并当面签署了赠与协议,但该协议并未经过公证。婚后小王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小李表示拒绝,说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小王没有关系。请问:现在这套房子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吗?赠与协议在小王手上,丈夫小李还可以撤销赠与吗?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和《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可知,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情侣或夫妻之间为表达感情,经常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许诺赠与金钱、房产等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对于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反悔的,就表示一方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也就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时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则不可以撤销赠与。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未经公证,因此丈夫小李是可以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