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闲置耕地一年以上违法吗?对此如何处理?
◆ 案例分析
某市为了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城东一片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某公司看好该城市投资政策和发展优势,拟在该地投资建厂。因需要占用部分耕地,该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还未动土就赶上公司出现危机,资金周转困难。占用的耕地被闲置了一年。那么,闲置耕地一年是违法行为吗?对此该怎样处理?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被荒置的情况,一方面这些耕地已经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无法再耕种了;另一方面这些耕地合法转换用途后又被无期限地荒置下来,没有被利用。那么,闲置耕地的行为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此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深度解析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一方面土地在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又在大量占用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加剧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受到缴纳闲置费的经济处罚,其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来约束用地者的行为;对于两年未使用的,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以体现对用地者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