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村民认为村委会没有公开重要信息,用什么办法能够维护自身权利?
◆ 案例分析
某市某村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在村委会门前设立了村务公开栏,以方便及时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监督。2019年年初,该村所在的县级市进行城区改造,而该村紧邻市区,有很多土地被合法征收,进行城区扩建。村民一向遵纪守法,没出现无理取闹、违法建房或者阻挠拆迁的行为。村民明白这是国家政策,自己的权益有保障,只想尽快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在2020年第一季度的村务公开中,村民王某非常关心拆迁款的问题,便第一时间赶去村委会查看,发现并没有公布相关信息。王某向村委会人员询问,也没得到实质性的答复。后来,村里人都知道了这一情况,心里不太踏实,觉得这么重要的信息村委会应该及时公开。那么,村民应该怎么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村民的拆迁补偿事宜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普遍比较关心。对于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的事实,村民有权利向乡级或县级政府反映。政府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确应公布的应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深度解析
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村委会有对相关事项及时公布的义务。公布的形式除了村委会门前宣传栏,各村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其他公布方式,以方便村民知情和监督为目的。村民要关心自身的权利,要有主人翁的意识,定期到村委会查看了解,遇到不明白的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若发现存在应公布而未公布、公布不及时、公布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