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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街道办有责任发现特困供养人员吗?

◆ 案例分析

赵某原来是某单位的一名员工,后来因单位改制下岗待业。受年龄的限制,赵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赵某的妻子因不堪忍受生活贫困而选择与其离婚,离婚后,赵某一直独自生活。前不久,赵某在打零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赵某受伤后,一直靠朋友们接济、照料。后来,赵某的朋友找到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告诉他们赵某的情况,并且称他们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给予他们帮助。那么请问,街道办是否有责任发现特困供养人员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由此可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及时发现特困供养人员并主动为他们办理相关的供养手续,以使他们的生活尽快得到保障。在上面的案例中,赵某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

◆ 法律条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深度解析

街道办事处作为为群众服务的组织,应当及时掌握其所服务社区相关人员的状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群众。尤其是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街道办事处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制定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