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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分析
2020年3月,贾某、戴某打算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贾某带领工人对租赁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在装修时,贾某不慎摔倒并将脚手架撞倒,导致脚手架上的工人王某也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后,王某的左腿骨折。事故造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000元。那么,王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具体到本案中,发起人贾某在为公司办公楼装修时,不慎摔倒并将脚手架撞倒,导致工人王某左腿骨折。王某作为受害人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可以向未成立时的全体发起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公司和发起人内部责任分配按照过错分担。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深度解析
公司成立后,作为法人有资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发起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理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公司未成立,那么,发起人自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