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分配负担?
◆ 案例分析
2020年4月,顾某与方某共同投资筹备成立一家化妆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两人签订了发起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租赁房屋、引进高档品牌化妆品资金不足,于是顾某、方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田某借款10万元。后因顾某、方某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矛盾,公司未能成立。田某得知公司未成立后,便要求顾某和方某偿还借款。那么,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在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该如何分配负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顾某、方某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因故未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外所欠债务应由顾某、方某承担连带清偿。另外,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由此可见,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内部责任分配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没有比例的,平均分担。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深度解析
公司设立失败时,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那么,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就落到了发起人的身上。发起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