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如何处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 案例分析
美达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奶制品和零食。两大部门分别主打一个业务,在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以及销售策略方面均不同。该公司的发展蒸蒸日上,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但两大部门存在诸多矛盾,如管理层意见不合、对公司发展方向及投资计划存在不同认识等。为了使得公司的两大业务更好地发展,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股东会决议该公司分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对于原公司的债务并没有做出处理。那么,该如何处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呢?
案例中,分立前原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为两家新企业后,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灭,也就是所谓的新设分立。对于新设分立中债务的承担问题,《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同样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立后,原有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分立后的两家公司未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则对于原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度解析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依法承继分立前公司法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就包括了偿付债权人债务的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恶意逃避债务,法律规定了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家公司在法律上都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在此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应当遵照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