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当前,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技术交易对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整体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技术市场的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的更新和进步,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生产工具、生产要素的升级更新和优化配置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各种因素的优化组合都离不开技术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一项技术交易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技术作为生产要素能够合理配置的特点以及技术市场规律的引导和制约。因此,以技术类知识产权为交易对象的技术交易,既具有无形资产交易的个性特征,又遵循着商品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和秩序,科技成果转化亦已经基本建立起以企业为运行主体的整体格局。国家对技术市场的宏观调控管理模式已经由提供各类优质可靠的技术交易平台代替对技术市场的直接干预和管理,一个由技术市场自发调节、由企业运作的技术交易运行整体机制正在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交易进程。深刻理解技术交易的核心理念与交易规则,深入把握技术交易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及应对措施,对于处于技术交易市场中的交易者而言,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本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技术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对此,无论是政府、行业还是技术工作者,都应充分重视,在掌握技术交易特性和技术市场规律的基础之上,分工合作,各司其职,为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1] 吴亚娅:《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载《江苏科技信息》2018年第6期。
[2] 严格地说,本书探讨的“技术交易”中的“技术”,应当是指“技术成果”。关于技术成果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审理技术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条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已废止)第3条则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作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通常指向具有一定完整性、实用性以及兼具技术和经济竞争力的技术方案。
[3] 我国《民法典》在合同编部分整体接纳《合同法》时,对其中涉及技术合同部分作了优化,尤其是将技术许可合同从技术转让合同中分离。
[4] 戴力新、郑宁、朱晨晨等:《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及其应用》,东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
[5] 雷光继、林耕:《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问题和对策研究》,载《科学管理研究》2013年第10期。
[6] 姜慧敏、崔颖:《基于技术合同分析的我国技术交易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18年第19期。
[7] 根据《民法典》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 姜慧敏、崔颖:《基于技术合同分析的我国技术交易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18年第19期。
[9] 吴亚娅:《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载《江苏科技信息》2018年第18期。
[10] 参见肖延高等:《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
[11] 蒋坡:《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77~88页。
[12] 金奕敏、夏虹:《期权定价理论在技术型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研究》,载《技术与市场》2011年第2期。
[13]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明确列举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类型。
[14] 吴亚娅:《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载《江苏科技信息》2018年第18期。
[15]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专属被授权人得将其被授予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实施。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非专属被授权人非经发明专利权人或专属被授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予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实施。再授权,非经向专利专责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16] 参见李文江:《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分析》,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17] 参见《德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18] 参见马碧玉:《专利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1页。
[19] 参见岳贤平、李廉水、顾海英:《专利交叉许可的微观机理研究》,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
[20]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8条。
[21] 参见马碧玉:《专利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2~103页。
[22] 参见《美国专利法》第261条。
[23]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9条。
[24] 参见《日本专利法》第98条、第99条。
[25] 参加《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8条。
[26] 参见《日本专利法》第98条。
[27] 参见范长军:《德国专利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页。
[28] 参见范长军:《德国专利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29] 参见范长军:《德国专利法研究》,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5~157页。
[30] 参见《日本专利法》第98条、第99条。
[31] 参见马碧玉:《专利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页。
[32] 参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21条第c项。
[33]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47条。
[34] 参见马碧玉:《专利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9页。
[35] 马碧玉:《专利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页。
[36] 《民法典》第862条第2款。
[37] 谢黎伟:《专利权质押设立制度之比较分析》,载《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
[3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
[39] 参见李建伟:《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
[40] 参见黄宏斌、苑泽明:《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问题与成因》,载《经济与法制》2011年第8期。
[41] 参见马碧玉:《专利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页。
[42]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tzl/zldhsdgc/gjzljzzsjyzx/106239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15日。
[43]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44] 参见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45] 张素华、孙畅:《合乘车法律规制的缺漏与完善路径——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46] 欧阳恩钱:《风险社会的经济法适应》,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1期。
[47] 张友轩、于爱丽、刘冬、刘柱:《技术转移与交易的风险分析》,载《天津科技》2014年第11期。
[48]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49]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50]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51] 田增瑞、段秉乾:《技术产权交易的风险规避及其监管体系研究》,载《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年第2期。
[52] 李文超:《基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年第12期。
[5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901号民事判决书。
[5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书。
[55] 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
[5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597号民事判决书。
[5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636号民事判决书。
[58] 李文超:《基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年第12期。
[59]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60] 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61] 参见[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