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
2.答案:C。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与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不同于管辖。
3.答案:A。《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此,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所以A项是正确的。在法理上诉讼和仲裁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审理和判决的范围都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3条[1]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以D项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答案:C。只有国家的介入是民事诉讼与其他三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区别,其他答案都不是。比如选项B,仲裁的裁判结果也是有强制力的。
5.答案:A。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C错误。《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题中的调解协议并没有经司法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选项D错误。《人民调解法》第19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据此可知,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因此,本题中由黄某一人进行调解程序合法。
6.答案:D。《仲裁法》第3条第1项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据此可知,甲、乙之间的遗产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第17条第1项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可知,甲、乙之间的仲裁协议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无效。因此,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7.答案:C。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民事诉讼法应该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基本法。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应当是公法。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8.答案:D。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本案中并未说明苏某是否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因此,对于苏某的回避,可能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也可能是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苏某回避后,只需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无须重新组成合议庭,B选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因此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9.答案:C。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选项A与D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AB都是“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的集中体现。
2.答案:BD。民事诉讼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仲裁不具有国家意志属性,不是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故AC不选。
3.答案:ABCD。考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4.答案:AD。选项A正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调解的启动有两种:一是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也可以调解,法律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答案:ACD。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6.答案:BC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都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7.答案:ABCD。其中A项争议较大,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他可以对此裁定提起上诉,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也会引起一定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而BCD项依据相关的法律基础当无疑问。
8.答案:A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各种民事纠纷,答案C属于行政争议,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
9.答案:ABCD。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也可以进行调解,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类似本案的财产纠纷,如果定有仲裁条款的话,还可以通过仲裁进行解决。
10.答案:AC。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为核心,其中一方必然是人民法院,因此应选AC。
11.答案:AB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可知,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如果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所以A、C选项正确。
选项B正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管辖协议也同时无效。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选项D中,首先,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而是在开庭时提出的管辖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晚了;其次,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即便是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因此,法院不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D。法院应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审理。因为本案有两个诉:一个是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属于违约之诉;另一个是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属于侵权之诉。
(2)ABD。在本案中,韩某在侵权诉讼中是被告,不是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村委会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不是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刘某是侵权纠纷案的原告,是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第三人。鲁某等6人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原告,不是侵权纠纷案的当事人。
2.答案:(1)A。《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2)BC。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①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②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③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④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
(3)D。《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3.答案:(1)ABCD。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此外,《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项ABCD均是正确的。
(2)AD。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A。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适用撤销程序审查,而非普通程序。除了第61条明确规定适用撤销程序之外,《仲裁法》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也可佐证。如果是普通程序,适用的是6个月的审理期限,而非2个月。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的是独立的撤销程序,而非诉讼上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C项法律适用错误不属于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经仲裁庭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题中的缺席裁决并未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故选项D是不正确的。
4.答案:(1)BD。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进行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之前,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丙市中级法院应对大亿公司的请求不予受理,B选项正确。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无须中止仲裁程序,因此D选项正确。
(2)AD。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另一种是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因此A和D选项正确。仲裁庭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不是只有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这一种,B选项错误。仲裁庭不能以调解协议的方式结案,C选项错误。
(3)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为由,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以上不予执行的理由,故人民法院应当不支持,继续执行。故A选项正确。
四、名词解释
1.答案: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即是民事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地位。(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民事争议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2.答案: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目的总是在一定的目的论指导下进行的,目的不同则其所设计的诉讼结构、具体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程序保障的注重程度等方面就会存在差异,因而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础理论。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由于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统一,因而民事诉讼目的也应当包括程序性目的和实体性目的,其程序性目的是由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价值所决定的,实体性目的是由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所决定。第二,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也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各个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往往具有不同的目的指向,不能以法院的审判目的代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第三,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目的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现代民主法制的社会中,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国家所设定的实体法秩序,而且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并力求达到各种目的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第四,从《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来看,对于民事诉讼的目的立法上也是多元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把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程序利益作为一个目的,把维护社会秩序也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
3.答案:英文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中文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传统上的ADR通常是指除诉讼以外的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总称,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仲裁等方式。ADR所替代的是除了司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特点为:(1)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2)通过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3)ADR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4.答案: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它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五、简答题
1.答案:民事诉讼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之处,也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不同。其特点是:(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对于无诉争性的非讼事件,虽然各国均是由法院主管,却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讼程序来处理。(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被告也有权利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诉讼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是平等对抗的。(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民事诉讼法以及周边法律如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当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权利不受侵犯。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社会对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纠纷解决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愿意,是否放弃参加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
2.答案: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经济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民事诉讼法保障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第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须借助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运用,以实现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意义。第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在诉讼中各自有自己的作用,并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第四,在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都有自己的发展轨迹,同时,相互之间还有一定的影响。
3.答案: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两者有一定的联系及相同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与仲裁委的裁决书、调解书都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
2.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3.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4.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六、论述题
1.答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死亡或消灭可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变更等。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诉讼行为既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诉讼后果。不过合法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而非法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1)法院的诉讼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包括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行为。裁判行为是指法院依据审判权对本案当事人间争议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纠纷作出归属性判断的行为,它是法院的主要诉讼行为。执行行为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法院的其他诉讼行为包括诉讼指挥、在法定条件下调查收集证据行为、就当事人诉讼行为为接受行为等。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大陆法系一般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
取效性诉讼行为无法单独直接获取其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才能获取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例如,要求法院作出一定裁判的申请、被告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等。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主张和举证行为也属于取效性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应向法院实施,法院应当调查取效性行为是否合法及有无理由。
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法院介入,即可直接发生诉讼效果。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可以是单方实施的,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放弃上诉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实施的,如管辖协议、协议不上诉等。
(3)诉讼契约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
2.答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为立法者进行程序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价值指引,而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更是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与司法运作的基础性价值目标。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正确的认识是将其分为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前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如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后者是指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如实体公正、秩序等。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1)程序自由价值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是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地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地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程序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以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力量的干预。对法院和法官来说,程序自由的保障是通过司法独立机制来实现的,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通过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机制而得以保障的。二是保障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如撤回诉讼、进行和解甚至合意选择法官等。
(2)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①法官中立。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在审判中不能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②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指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平等应当强调实质的平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予以特别的保障,如举证责任的倒置和阐明权的规定就体现了实质平等原则。③程序参与。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未被赋予此机会而收集的事实、证据材料等,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④程序公开。将程序的过程与结果最大限度地公开,确保司法透明度。程序公正因其公开而成为真正的公正,也使司法裁判获得最广泛的为人民所信赖的权威。⑤程序维持。即诉讼行为一旦生效,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既定内容。
(3)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表现为效率和效益。程序效益价值的实现,从降低诉讼成本角度看,要求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从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要求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解决多的纠纷,如反诉、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总之,达到上述标准的诉讼程序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价值、尊严,使当事人成为说服者和被说服者,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并为人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它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等。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性,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秩序价值主要包括和平与安定两个方面,表现为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和自缚性。法律秩序的形成与维护都离不开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法律秩序尤其是私法秩序的维护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3.民事诉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一致的,表现在公正的程序一般可以保障实体公正,保障裁判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秩序。但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也可能与外在价值发生冲突,如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对人权价值的考量,以及案情的复杂、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等因素都可能阻碍实体公正的实现。再者,程序公正基本要素的满足也并不一定达到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解决程序价值间的冲突,应当克服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坚持程序价值的统一,即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并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这种统一并非将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置于绝对的水平面上,而是注重于具体条件和个案情况的不同,从符合现实的最迫切需要出发。民事诉讼诸价值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本案中,从主体上看,监督局是执法检查者,宏兴公司是被检查者,是受行政机关即监督局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的被管理者。双方在这种行政管理关系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显然不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监督局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无论是否属越权行为,均应认定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被检查人如认为此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监督局在检查后,以本局名义在当地有线电视台上播发书面文稿,根据有关法规也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不论是否合适,体现的都是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按行政程序解决问题,而不应按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对于此种已按民事诉讼受案、审理,但二审法院认为应属行政诉讼的案件,二审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上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都是建立在案件性质仍然是民事性质的基础上的)。对于此类案件,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原告坚持自己的民事诉讼请求的,则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2.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确定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范围。除此之外,有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将选民资格案件和一些非讼案件也规定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的案件。在我国,民事纠纷并非全都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也担负着解决一定范围民事纠纷的职责。总之,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民事性质的纠纷,此类纠纷原则上都由人民法院最终解决;除非该纠纷依法由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最终解决。
本案中,刘坤未能就其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相反,基建处存有刘坤当初借出该款项时所写的借条。如果单凭双方的举证情况,只能认为本案属于普通借款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是,由于刘坤起诉的理由是基建处用扣其工资的方式冲减他受单位委托而进行的一个职务行为的支出,也即刘坤试图提请法院审判的并不是普通的借款纠纷,所以本案不能按照一般债务纠纷受理,而只能严格按照刘坤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来审查。由于刘坤未能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但仍然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该纠纷是什么性质?我们认为,如果刘坤能证明其当初借款的用途,则该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也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本案中,单位采用划扣工资的做法冲减刘坤所借公款从而引起纠纷,而刘坤认为该公款是职务行为的支出,该纠纷应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中第2条所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对此刘坤有权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性质的认定及其理由陈述值得商榷。尽管单位划扣刘坤工资的做法确属单位“内部管理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此引发的纠纷就一定不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因为人民法院审查的并不是单位的财会制度本身,而是引起划扣工资这种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该法律关系完全有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说借款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之所以不受理刘坤的起诉,最重要的原因其实是刘坤未能提供与其起诉相应的证据,而不是该纠纷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 编者注: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
[2] 编者注:该法规现已失效,相关规定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此外,本案虽然为20世纪末发生的判例,但对于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具有经典的意义,本书予以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