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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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提示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57条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追究刑事责任的类似规定。

(二)预防犯罪提示

企业要生存发展,离不开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更离不开自觉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就生产、销售环节而言,企业除应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生产经营外,还应当熟悉其他调节市场生产、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认真学习、遵守和适用好《产品质量法》。好的法治水平也是企业的重要生产力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