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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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学生因受到老师的不当处罚而自杀的,学校和老师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

案情

盈盈是某市中学的一名学生,某年寒假结束后,同学们都带着过年的喜悦高高兴兴地走进学校。一向学习非常认真的盈盈却很害怕,因为她没有完成老师布置的寒假作业。上课之后,老师第一件事就是让学生们把寒假作业交上去。盈盈的心里充满了畏惧,害怕老师会批评自己。果然,老师检查作业时发现了盈盈的作业没有写完,便让盈盈到教室外面罚站,并且告诉她之后的一个星期只要没有课就去外面站着,有课的话在教室后面站着听课。此外,盈盈的老师还把盈盈叫到办公室,当着很多老师的面狠狠地批评了她。盈盈向老师道歉,说自己以后再也不会这样了。老师却说,不会再有下次,不仅不让她再担任班干部,还让她写检查。一向学习成绩优异的盈盈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最终选择了自杀。那么请问,学生因受到老师的处罚而自杀,此时学校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

解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禁止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特别强调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一百一十九条则规定,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见,学校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同时,《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在本案例中,盈盈的老师不仅对盈盈进行了体罚,还对盈盈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不让她再担任班干部,其行为使盈盈的自尊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依据法律的规定,这些行为是不妥甚至违法的,应依法及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还有权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