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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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学校是否要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踩踏事件承担责任?

案情

某市的一所中学为了庆祝元旦,组织学生参加了元旦联欢会。这本来是令人高兴的一天,学生们在参加完联欢会之后,都准备回家了,可是,因为学生人数太多,而场地比较小,很多学生都急着回家,就都向前挤。其中一个同学被挤倒了,导致很多同学一起都摔倒在地上,造成了踩踏事件。由于当时老师们都没有在场,场面非常混乱,学生们陷入慌乱之中。后来,老师赶到现场,才将学生疏散。此次事件最终导致了十几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手指被踩骨折,有的头碰到座位而被磕破。事后,家长要求学校为此承担责任。学校认为这是学生自己着急回家导致的,学校没有过错。那么请问,学校是否要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踩踏事件承担责任?

解析

学校应该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踩踏事件承担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对此均有规定,无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还是在集体娱乐活动中,学校都应当时刻注意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娱乐活动时,有义务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发生学生拥堵、踩踏的恶劣事件,除学生遵守秩序的意识薄弱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在人数如此多的学生离场的情况下竟没有老师在场。因此,学校对此事件的发生负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