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冒名顶替案
概念
本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立案标准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获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时的真实身份。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是指盗用、冒用能够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以达到自己替代他人的社会或法律地位,行使他人相关权利的目的。这里的“盗用、冒用”包括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后使用;也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取用于证明他人身份的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材料信息后使用。这里的“他人身份”是指通过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等方式予以核实和证实的他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这些证件、证明文件、身份档案、信息材料等包括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数字证件等。盗用、冒用的一般是他人真实的身份。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这里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是指经过考试合格等程序依法获取的高等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入学资格。这里的“公务员录用资格”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程序取得的公务员录用资格。这里的“就业安置待遇”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对特殊主体予以安排就业、照顾就业等优待。如《退役军人保障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对退役军士以安排工作方式的安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1条规定的对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就业方面的优待,可能涉及的就业安置;以及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对饮用水水源地迁出原住民的就业安置待遇、受地震等自然灾害袭击地区的受灾群众的就业安置待遇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本罪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实中存在一些冒名但未顶替他人的行为,如冒名高中应届生参加高考,但通过自己正常考试入学,没有顶替他人入学资格的情况,此时不宜一刀切认为构成本罪,对于行为人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处理。
此罪与彼罪
国家工作人员有本罪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事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用于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机关、出生地、职业(职务)、住所地(居住地)等的证据材料,具体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身份证等材料内容不是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需要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当注明身份并附上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犯人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冒名顶替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组织、指使他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罪的 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修正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节录)(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