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1月26日 法释〔2021〕1号)
第80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73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 案例指引
郭某等妨害公务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87号)
裁判要旨:关于证人证言的问题,本案的现场证人为现场与被告人发生纠纷的保安人员,其作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保安员正是目击整个案件情况的人,其作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所提的问题,是证据的证明力的问题,证明力的问题是综合全案其他证据来统一考量的,并不能孤立去判定一个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且按上诉人说法,所有知道案件情况,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都不能作证的话,案件事实是无法查清的,故上诉人所提该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言词证据的矛盾问题,每一份证据虽然是孤立的,但要证明整个案件事实需要所有证据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不能单独来看待,只有每个证据都共同指向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上诉人所提的理由只是片面地看待证据内容中不相符合的一面,却没有看见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共同反映案件事实的一面,其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