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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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伯是林业局的领导,侄女可以在林业局担任纪检员吗?

案情

春节期间,姚某与父亲姚文某、母亲周某到大伯家拜年。姚某的大伯姚某某是市林业局的领导,知道侄女明年6月毕业,就告诉姚某说,一定要报考林业局,到时候可以在工作上照顾一下她,姚某听后非常高兴,并说一定要考该林业局的公务员。在公务员的报考中,姚某发现该市林业局只有纪检部门有空缺,所以就报了纪检员的职位。但是,在信息审核时林业局的工作人员给姚某发来消息称,经查明,姚某是林业局领导姚某某的侄女,二者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以姚某不能报考该市林业局部门的纪检员。姚某对此感到非常疑惑。那么请问,大伯在某部门担任领导,侄女就不能在该部门担任纪检员吗?

解析

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时,我国《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对此也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上述案例中,姚某的大伯在该市林业局担任领导,二人存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关系,根据上述的规定,姚某不能再报考林业局纪检员的职位。

法条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