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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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导游有权安排收费项目获取利益吗?

案情

今年5月,吴某参加了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苏杭七日游”。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三餐费、景点门票、导游全程服务费等,一共才1500元,价格非常便宜。但令吴某没想到的是,1500元里所包含的景点门票都是一些不知名的景点,如果想要参观那些知名的景点还需要另交费。而参观知名景点的收费方式是导游集体收费,购买团体票。吴某知道,在一般情况下,旅游景点的团体票票价,要比散客票价便宜,但最后导游向大家收钱的时候却比散客票价还高出很多。对此,吴某感到很困惑,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后来,吴某从一个做导游的朋友那里得知,通常这种情况下导游都会得到一定的回扣,不少导游都是靠着这个赚钱的。请问,导游有权安排收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吗?

解析

旅游业的回扣,是指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产品供给方(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为了销售产品,给旅行社和导游等各种名目的好处费,这部分收入既未如实入账又未在合同或其他协定中公开约定。对此,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显然,旅游业的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安排旅游项目,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很明显,本案中导游的做法是对游客的一种欺骗,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应当赔偿游客的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