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游客在景点“被宰”应怎样维权?
案情
假日期间,有人选择和家人朋友一起在家休息,也有人选择外出旅游放松,但在旅游时遇上贪心的商家就非常闹心了。今年8月,第一次到秦皇岛旅游的郑某就遇到了闹心的事。当时,郑某是和朋友跟随旅游团一起去的,到那儿之后导游极力推荐大家玩一下摩托艇,郑某二人觉得不错便决定尝试一下。玩摩托艇之前,导游和商家都说100元一人。郑某和朋友两人各自乘坐一辆摩托艇,刚开始一直是商家开着,不一会儿商家说让郑某二人自己驾驶。等到郑某二人开完回到岸上结账时,商家却向郑某索要1000元。郑某感到很费解,便向商家询问:“玩之前不是说好一个人100元吗?”商家解释道:“是一个人100元,但100元的前提是只开一圈,你们已经开了五六圈了,所以两个人加起来一共是1000元。”那么请问,此时的郑某该怎么办?
解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外,我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由此可见,当游客发现导游介绍的自费项目中存在欺诈时,可以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或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该导游属虚假宣传,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因此,郑某二人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