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加的条款,即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在实践和理论上,曾就是否属于合同引发争议,现在把悬赏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里,在立法层面确认悬赏属于合同,因此在以后的实践使用和理论探讨过程中,应当把悬赏当作合同来对待和研究。
悬赏广告在经济社会中较为常见,在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有关规定中都可以见到。《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广告的方式,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引起某一结果加以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完成此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亦然;《日本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不论完成该行为的人是否知道广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因此,本条规定是参考境外立法例,并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制度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为规范悬赏广告行为、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并为悬赏广告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奠定了民事基本法上的基础。
【适用指南】
本条适用,主要是准确理解构成悬赏的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悬赏声明应当以公开方式作出。具体的公开方式,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或者互联网等媒介发布,也可以在公众场所的宣传栏或者宣传单等形式发布。第二个条件,悬赏声明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即对完成特定行为作出清晰叙述。声明中对于要求的表达,应当清晰、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第三个条件,悬赏声明应当作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即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特定报酬。也就是说,悬赏人应当对报酬的形式、给付方式等作出明确承诺;如果报酬是给付金钱,应当明确金钱的数额及币种等。如果相对人作出的行为满足以上条件,悬赏人就应当对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不得拒绝,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当悬赏广告发出后,有多人同时完成悬赏声明的内容,或者有多人先后完成时,应当如何给付报酬或者如何分配报酬,应当视悬赏声明的内容以及性质而定。